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

就能轻松赚取佣金

这种“好差事”

就问你心动吗?

注意啦!

天上掉下的

不是热气腾腾的馅饼,

可能是冷冰冰的“铂金”手铐哦!

为了区区520元的报酬,彬州市一男子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交给他人使用,结果悲剧了,万万没想到会因此而获刑!
日前,镇原法院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2020年4月某天,孙某在一微信群内看到一条“出售银行卡,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一天可赚160元”的消息后,觉得这钱好赚,于是主动添加了“幸福一生”的微信号。聊天中,对方要求孙某办理两张银行卡即可赚取佣金。
当天,孙某便在西安分别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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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孙某接到“幸福一生”微信消息,来到西安一酒店内,将手机和银行卡交给一微信名为“百花酔”的男子。该男子用孙某手机支付宝开通了网商银行,并使用其银行卡和支付宝进行资金转移活动。
此后,“百花酔”又接连两次使用孙某手机、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大肆进行转移资金,并支付孙某报酬520元。
据公安机关查证,“百花酔”通过孙某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转移资金94万余元,其中涉及孙某账户的电信诈骗案件共计12起,涉案资金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银行账号及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移电信诈骗案涉案资金,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镇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令人深恶痛绝,在大量电信诈骗案件中,主谋将大笔资金转走后立即人间蒸发,而下家捆绑在银行卡和账户上的身份信息则成为指证自己的铁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切莫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手机卡、银行卡、支付二维码、银行对公账户、POS机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不法分子。来源:掌中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