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今天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内容,但其实早在2011年的《婚姻法解释三》便已有了相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要明确的是,男性确实享有生育权。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生育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权利。生育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才能进行,生育权的行使极度依赖于对方。
同时,女性的生育权具有极强的人身性,在整个怀孕、生育过程中承担的辛苦、风险远超男性,即使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法律也理应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亦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也是其生育自由的体现,不能认定为侵犯丈夫的生育权,更谈不上损害赔偿。
不过,虽然妻子可以擅自终止妊娠,但毕竟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和睦,还是建议夫妻双方决定生育前一定要慎重。如没有生育的打算,一定要做好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