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12月30日,各位周三好呀!(^-^*)/

近年来,通过捏造画外音、杜撰图配文、演绎微信聊天、“深度伪造”技术等手段,网络谣言的触角正延伸到社会各个群体,谣言可以说在各个平台都存在,谣言之所以叫谣言是因为它并不真实,有的谣言也许无伤大雅,但有的谣言可能会让被造谣者“社会性死亡”,近期就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情,引起了社会很大的反响,也再一次的让我们看到了谣言的可怕,让我们就这件事聊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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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详细

2020年7月,小区住户吴女士在快递驿站取快递时因被好事者郎某、何某捏造了“快递小哥”与“寂寞女业主”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并打包发布在有200多人的微信群里面,致使了不实信息不可控的进行了传播。

8月份该信息已经被散布到互联网的各处。吴女士得知事情后马上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对造谣者郎某与何某处以9日的行政拘留。

然而事情好像并没有那么简单就过去了,吴女士因为谣言的伤害,不仅丢了工作,还要面对周围人的议论,社会的谴责,不明真相的网友的辱骂,往后的一段时间里甚至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前几天吴女士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请求以诽谤罪对两位造谣者追究刑事责任。并在社交平台上表示“绝不退缩,绝不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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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是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而刑事自诉就是不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或其他侦察机关立案侦查,不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本案中吴女士想要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提供非常确切的证据。

诽谤罪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它的必要构成条件:一是,行为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且同时进行散播;二是,行为的后果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那么何谓“情节严重”呢?包括不局限行为人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因诽谤他人造成了他人人格名誉的严重受损;诽谤他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致使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自杀等。

公安机关为何对造谣者只是行者拘留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就是为什么该事件中的郎某与何某只是被行政拘留了。

……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构成犯罪立案起诉?

原因是在《刑法》中诽谤罪是属于“不告不管”的罪刑。我国的刑事案件被送达法院判处,主要通过“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此类案件为刑事自诉案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吴女士“自诉”立案到法院的原因。

最后对于吴女士的这起案件,编者认为还是有难点的因为取证非常困难,目前来说当前的证据确实可以证明对方具有诽谤行为,但想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最终能否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编者不能有确实的意见。最后,在事情的后续中一位造谣的父亲表示:儿子并非针对吴女士,就是“小朋友开玩笑”。但编者想说造谣者作为接近而立之年的人,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正如吴女士所说:“您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网络并非不法之地,利用网络信息造谣诽谤他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你的一时之快,你可能会毁掉一个人,文章最后,希望大家不论发展如何,造谣的责任应当由法院定夺,我们作为旁观者请不要攻击谩骂造谣者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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