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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刘元迪 临沂报道

12月29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简要介绍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重点解释了贷款次数如何认定、组合贷款有哪些时间要求等相关情况。

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确定。首套房组合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款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申请组合贷款方面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年。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按照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对借款人贷款次数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信息有记录或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为准。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组合贷款的时间上,借款人应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1个月内,分别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完毕《借款合同》,如果超过规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组合贷款资格。

组合贷款发放后,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如需处分抵押物,公积金贷款应优先受偿。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均已结清之后,方可解除房产抵押。

在组合贷款的程序上,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向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按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组合贷款应按规定分别审批。借款人办妥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后,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将组合贷款的全部资金按合同约定同时发放到开发商账户或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