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次世公寓代”,关注长租公寓的未来

爆雷之后,业主和租客由于没有了“第三方连接”,关系一下就变得微妙了起来。业主收不到钱,想要赶走租客是常理;租客交钱给了第三方,却被赶,也是可怜。

今天我们聊的案例是德寓爆雷之后,业主和租客之间发生的官司。一方面是业主想要赶走租客;另一方面,租客却动歪脑筋,想霸占房屋。业主和租客之间你来我往,打了两轮官司,双方各胜一场,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01

事由背景

2019年7月31日,业主刘先生将房屋委托给德寓出租,双方签订了《资产委托服务合同》,委托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德寓爆雷之前,刘先生只收到了德寓一个月的租金3360元。

2019年8月14日,租客袁小姐和德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3000元(呵呵,高收低租),合同期限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双方约定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袁小姐支付了合同保证金3000元,6个月(2019年8月15日-2020年3月14日)租金18000元。

2020年2月4日德寓爆雷。袁小姐拒不搬走,刘先生无法收到德寓的租金,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后,刘先生将袁小姐告上法庭。

02

一审,业主强制想赶人?败诉

2020年6月3日一审正式开庭,刘先生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袁小姐立刻停止侵占房屋,腾空房屋恢复原样交还给刘先生,并支付侵占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租金3360/月、水电燃气物业等,具体金额以实际交还房屋日为止)。

但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德寓公司签订了《资产委托服务合同》,授权委托德寓对外出租,后德寓出租给了袁小姐后,袁小姐依法享有租赁使用的权利,并非无权占有使用。在委托服务期限及租赁期限均未届满的前提下,刘先生以袁小姐侵占为由要求腾退房屋,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合同相对性,双方应该根据《资产委托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租金主张,因为双方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刘先生无权要求袁小姐向其支付租金,若刘先生认为某德寓公司在履行委托合同中存在违约,可另行主张权利。

说了这么多,次世代来帮大家简单翻译一下:法院就是认为租客袁小姐与德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虽然德寓爆雷了但合同仍然有效。在委托合同、房租租赁合同都没到期的前提下,业主就没有权利赶人,要租金的话,业主可以告德寓的官司,告租客没用。

03

二审,法院被打脸,业主胜诉!

既然法院已经判罚,本以为此事就算“尘埃落定”,但业主刘先生却并不服。请注意,一审判决时,租客已经居住至2020年6月,自2020年3月14日后,租客既未向德寓支付后续的半年租金,也未向刘先生支付租金,等于免费住了3个月,并且后续也未搬离房屋,也不交租。(简直是老赖有没有?)

2020年8月,在刘先生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再度上诉,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进行二审开庭。刘先生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应该改判,主要理由如下:

1、 自德寓2月4日爆雷后,租客根本没有任何协商余地,单方面不支付任何费用,拒绝归还房屋,且拒绝支付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极不合理。

2、 时至今日(2020年9月)租客依旧侵占着业主的房屋,毫无归还意愿,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严重损害了业主对该物业拥有的合法权益。

3、 无论是委托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租客都应支付房租。因为袁小姐的合同已经于7月31日到期,被上诉人至今依旧未归还房屋,该行为属于侵占。

业主刘先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刘先生的一审诉讼请求;且一、二审诉讼费由袁小姐承担。

当然,袁小姐则认为一审判决合理,至于为何一直滞留该房屋并未搬离,袁小姐称,是因为2020年8月1日合同到期后,无法联系到德寓公司,所以没办理交接手续,要求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但这次法院的判罚变了: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德寓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服务合同》无证据证明存在无效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德寓与袁小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德寓以自己的名义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袁小姐,因德寓公司发生经营困难而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刘先生要求行使前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收取租金和返还房屋的权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前述租赁合同的期限为一年,租金为3000元/月,袁小姐已经支付半年租金,剩余半年租金尚未支付,刘先生要求袁小姐向其直接支付剩余半年租金的要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租客袁小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刘雨舟房屋租金18000元;并承担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

次世代解析:法院认为德寓仅作为业主的代理来行使合同,所以在德寓爆雷之后,业主应该继承租客与德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权益,租客从2020年3月14日之后的租金应该交于业主,而不能不交租金。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决业主败诉,次世代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当时委托代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都未到期,业主无法强制赶人;但一审未判决租客向业主支付合同半年之后的租客,的确有“打脸”的嫌疑!。

04

总结

纵观整个案件,最终法院的判决应该算是一个“合理”的结局。业主无法强制赶走租客,租客最终也被判罚需要支付业主后续的6个月房租。

但对业主来说,这之中的确一波三折,如果一审败诉之后放弃,业主则只能吞下德寓爆雷的所有苦果,既无法收回房屋、也无法收回租金。租客本来是受害者,但却通过德寓爆雷的契机,不支付后续的房租,则完全不值得被同情!

总而言之,这都是高收低租惹的祸,长租企业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业主、租客肯定是不合理,也极具风险的行为。任何事情都有底线,如果突破底线则会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爆雷就是如此!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