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由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蔚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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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父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积累恶名,向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演变。2013年11月,张某父子为逞强斗狠,纠集十余人持械聚众斗殴,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标志性事件。自此以后,张某父子为获取非法利益,积累经济实力,长期组织多名成员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活动,长期在多地开设赌场,非法采砂。为维护组织稳定,采取多种形式豢养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人员众多、层级分明、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形成了重大影响,树立了非法权威,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以张某父子为首的犯罪组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蔚县院

编辑:李洁

校对:黄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