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决文书网公布了《翟晓扬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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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翟晓扬,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蒙古族,大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阿荣旗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3月5日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翟晓扬犯行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行贿对象,是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建伟。受贿方面,翟晓扬更是凭借自己的职务便利,只用一个电话,就在几年内轻松坐收762万余元的收益,加上其司机梁某,作为中间人也因此获利几百万,这个电话更是价值千万。

一、行贿罪

2008年初,被告人翟晓扬担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政委时,向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某(另案处理)表示想担任户政支队支队长职务,同年10月,翟晓扬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支队长,为了感谢孟某对其职务的调整,翟晓扬到孟某家中送给孟某人民币10万元。

上诉孟某,即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建伟。孟建伟曾于2003年6月至2010年9月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后来官至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正厅级),2018年10月31日被查。2019年6月,自治区纪委监委刊发《“伞“上之“伞”孟建伟》中披露,孟建伟默许家人利用自己职权影响力贪赃枉法,与社会涉黑涉恶人员交往,插手干预有关案件,形成了“家族式”腐败。

在翟晓扬的供述及自书认罪材料里提到,2008年翟晓扬任包头市公安局户政支队政委时,找到时任包头市公安局局长孟某想转任支队长,当时孟某说,你就好好干吧,不用找关系。后来调整干部时翟晓扬转任户政支队长,为了表示感谢孟某的提拔,翟晓扬给孟某送了人民币10万元。

二、受贿罪

2012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翟晓扬利用担任包头市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炸药经营、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9.561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内蒙古某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爆破公司)为承揽包头市石拐区某露天煤矿(以下简称某煤矿)的爆破工程,某爆破公司总经理王某1(另案处理)与某爆破公司股东程某1(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翟晓扬的司机梁某(另案处理)联系翟晓扬,让翟晓扬帮忙承揽某煤矿的爆破工程,王某1、程某1到翟晓扬居住的某酒店1502房间,送给翟晓扬30万元。翟晓扬向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推荐某爆破公司,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签订了爆破工程合同。

2、2015年8月份,被告人翟晓扬以购买石头为由向程某1提出要用23万元,程某1经王某1同意从某爆破公司取人民币23万元,程某1到某酒店1502房间给翟晓扬人民币23万元。

3、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某爆破公司与某煤矿爆破工程的利润为人民币2108.539万元。为感谢被告人翟晓扬对某爆破公司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的帮助,经王某1与程某1商定,将某煤矿爆破工程利润的30%分给翟晓扬,王某1计算好工程利润后,将工程利润转入某爆破公司出纳员席某个人账户,由席某提取现金交给程某1,程某1将工程利润的30%送给翟晓扬,共计人民币6325617元。

4、2017年9月份,被告人翟晓扬向王某1、程某1提出没有车开,某爆破公司为答谢翟晓扬在某煤矿爆破工程的帮助,某爆破公司为翟晓扬购买一辆北京牌BJ20汽车,价值人民币13万元。

5、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翟晓扬不再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职务时,某爆破公司为了感谢翟晓扬帮助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及日常经营的方便,每月给翟晓扬5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

6、2015年至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翟晓扬先后四次收受某爆破公司股东程某1给予的人民币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6项受贿事实,行贿人都是某爆破公司或该公司的王某1、程某1,累计行贿财物762万余元。其司机作为中间人,也跟着获利几百万。难以置信的是,这只是翟晓扬一个电话的事。

据翟晓扬供述,2015年,翟晓扬的司机梁某跟翟晓扬说,某煤矿要开了,梁某朋友程某1的一个朋友有爆破公司,梁某问翟晓扬能不能和某煤矿老总说一下往里卖炸药,都能挣点钱。过了几天翟晓扬给某煤矿王总打了一个电话,说有个朋友是开爆破公司的,把爆破的活给他们吧。王总说行,让他们来找我吧。打完电话翟晓扬跟梁某说让他和程某1找王总沟通。过了几天梁某和程某1一起到翟晓扬办公室说,已经和王总签了合同。开工前某爆破公司王某1他们到光辉酒店给翟晓扬送了30万元,过了不长时间翟晓扬要买石头,跟程某1说要用钱,然后程某1把23万元给送到光辉酒店。某煤矿爆破工程开工后,梁某和程某1说过分配比例给翟晓扬30%,从2015年至2017年10月,翟晓扬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每月16号程某1提着现金给翟晓扬分红,每个月金额不等,大概一共有800万左右。翟晓扬不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后,某爆破公司每个月给翟晓扬5万元,给到2018年10月份。2017年翟晓扬到王某1他们那聊天时提起没有车开,然后王某1和程某1出钱给买的北京牌BJ20车。2016年、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程某1共给翟晓扬送了4万元。

作为中间人,翟晓扬的司机梁某也获利不少。据梁某供述,因为公安局管炸药的审批和备案,每次使用炸药的时候都得公安局批准。翟晓扬利用这个,要求某爆破公司得给翟晓扬30%的利润,梁某把这事和程某1说了。程某1答应了,承诺给翟晓扬30%,给梁某20%,程某1和王某1各占25%。2015年9月,程某1在市医院东侧的渔具店附近给了梁某利润分成1万多元。翟晓扬的送某酒店住的房间了。到2015年底,程某1一共给了梁某三、四次钱,每次金额不一样,有几万的也有几千元的。2016年开始,梁某和程某1闹点不愉快,程某1就自己给翟晓扬送钱了。2017年4月,程某1给了梁某60万元。

据王某1证言,当时某煤矿爆破工程利润分成比例是翟晓扬分纯利润30%,王某1和程某1各分纯利润25%,梁某分纯利润20%。利润分成大部分是以劳务费、修理费等费用名义,让公司的出纳员提出来的,王某1留下25%,剩下的都给程某1,程某1具体是不是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就不清楚了,一直持续到2017年9月或者10月翟晓扬被免职的时候,就不再进行分红了,但某煤矿爆破工程没有停,后期翟晓扬不当公安局长,变成每人每月给5万元钱了,一直给到2018年10月。2015年7月至2017年10月纯利润是2108.5390万元。翟晓扬占比30%,他应该得到632.5617万元。梁某占20%,应该就是421.7078万元。

据程某1证言,2016年梁某进监狱后,梁某的那份钱就一直由程某1帮忙收着。后来梁某出来程某1把钱给梁某了,一共146万元。

7、2015年4月,某集团内蒙古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公司)欲承揽某煤矿爆破工程,时任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张某1到翟晓扬办公室,请托翟晓扬帮忙承揽爆破工程,张某1送给翟晓扬人民币10万元。

8、2017年6月,时任某化工公司总经理边某到某酒店,与被告人翟晓扬沟通某化工公司欲调整炸药销售价格时,翟晓扬向边某索要15万元,当日边某送给翟晓扬人民币15万元,事后翟晓扬同意某化工公司的炸药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9、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翟晓扬担任石拐区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建设石拐区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主体工程和后营子派出所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承办人史某在催要工程款时,翟晓扬以可以帮忙为由先后三次向史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

10、2013年5月份,被告人翟晓扬派警察给某煤矿维持治安,事后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为了感谢翟晓扬,给予翟晓扬人民币10万元。

11、2016年秋天,被告人翟晓扬以家人生病为由到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办公室取人民币10万元。

12、2014年春节、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翟晓扬先后两次收受某煤矿总经理王某2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11年3月6日,被告人翟晓扬让梁某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梁某用其父亲梁某1居民身份证办理工商银行卡尾号为1908,该卡使用至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1日更换工商银行卡尾号为3990,该卡使用至2013年9月16日销户,同日梁某用梁某1名字开户尾号为3581银行卡,该卡使用至2014年5月28日销户。以上三张银行卡实际使用人为翟晓扬。三张银行卡总计进账人民币1128万元,其中有人民币804万元翟晓扬不能说明来源。

据翟晓扬供述,2009年的时候,王某3让翟晓扬帮他把房子卖出去,局里有几个人买了,翟晓扬陆续收到了200多万,让梁某给办理的银行卡存钱,梁某跟翟晓扬说用他父亲梁某1的身份证办的卡,以后这张卡里的钱都是翟晓扬的,之后有一些灰色收入就让梁某存到卡里,用钱也让梁某去办理。卖某小区楼的钱,大概有200多万,有一个搞石材的王姓南方人想要承包工程,给翟晓扬好处费,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就给王某3用在工地上了,翟晓扬告诉王某3把好处费加上利息一共120万元返给王姓南方商人,这个事王某3清楚。后来李某1又介绍一个想承包壁挂炉的商人给翟晓扬30万,翟晓扬也给王某3用在工地上了,翟晓扬也跟王某3说把这30万还给这个商人或者给顶房子,灰色收入不超过80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翟晓扬被阿荣旗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监察机关退还赃款赃物,退还赃款人民币770万元,退还赃款购买的车辆5辆(宝马BMWX5WE为91.7万元、路虎揽胜极光为62.8万元、北京牌BJ20为12.98万元、奔驰嘉恒GLS450越野为88.52万元、丰田牌为29.48万元),价值人民币285.48万元。退还赃款、赃物合计人民1055.48万元。

最终,阿荣旗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翟晓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赃款770万元、赃物宝马BMWX5WE、路虎揽胜极光、北京牌BJ20、嘉恒GLS450越野、丰田牌汽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赃款差额部分588.08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