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0398-2982670

联系人:吕巍

特此公告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

意见稿)

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和使用的监督;

(三)负责《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四)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用款计划的监督工作;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收支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六)协助监管银行,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资金收支方面的异常行为。

第五条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公积金贷款发放及结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义务;

(二)协助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帐,并进行日常管理;

(四)配合预售人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设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一并提交。

有开发贷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设置在开发贷款发放银行。

第八条 预售项目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设立超过三个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以幢为基本单位。

第九条 监管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设网银转账等非柜台支付功能、严禁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协议》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未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变更监管银行。变更监管银行的,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协商解除原《监管协议》后,另行选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变更期间,开发企业应暂停监管项目销售活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监管银行或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将变更情况及时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由购房人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严禁私自留存或划转至其他账户。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商品房预售资金(不含待发放的按揭贷款或分期付款首期款以外的购房款)应已交存至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要根据贷款发放的一般周期,密切监控购房贷款入账情况。对明显超出一般贷款发放期限的,要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建立统一标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台帐。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月将项目建设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入、支出对账单,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四章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

(二)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供工程建设合同及工程监理机构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

(三)用于支付工程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款项的,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

(四)用于支付工程监理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

(五)其他必要材料。首次拨款后,再次申请用款,应当提交上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九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向监管银行申请。监管银行应当现场复核项目建设进度,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意见,在拨付款项前将用款意见及用款计划、工程监理机构的证明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在项目竣工前,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

(二)按照相关规定,销售进度达到开发贷款银行约定的销售比例后,可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超出部分用于还贷;

(三)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各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五章 监管协议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楼幢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根据项目不动产证,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以收取其它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监管资格;造成监管项目不能顺利交付的,依照监管协议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购房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发放的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的,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撤销监管资格;未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三年内不得开展。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银行、贷款发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暂停其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住建部门可暂停其它相关业务,并由住建部门通报金融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