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端午佳节,亳州市最后一名涉黑境外目标逃犯王某在中老边境落网。

有组织的实施拦截、围堵客运车辆、殴打驾驶员、持械打砸载客大巴、追逐撞击载客车辆,强行合并竞争车辆、打压过境运营车辆以及运送乘客的私家车辆,驱除线路其他运营者,非法垄断蒙城宁波客运市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成立行动小组缜密侦查、集中督捕,涉黑境外逃犯终于落网,长安皖韵带你揭秘这群黑恶势力怎样一步一步壮大的——

案情简介:

王某系孙某为首的犯罪组织的一员,案发后一直在逃,公安部“云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将王某列为涉黑在逃人员,进行集中督捕。追逃专班民警通过研判和分析,历时三个月确定王某藏匿在老挝金三角地区的一个靶场,后通过对王某在境外的亲密关系人进行加压式劝投,王某迫于境外压力及民警规劝,最终从云南磨憨口岸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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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李某超、马某亮、郭某军和李某四人合伙经营蒙城至宁波客运线路。2003年,孙某(已判决)加入该车队,同年3月10日,孙某、李某超等人以53.55万元的价格取得蒙城至宁波客运线路牌经营权,挂靠蒙城县神州客运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孙某任蒙城宁波车队(以下简称“宁波车队”)队长,为垄断蒙城至宁波的客运市场,以达到车队利益最大化,孙某等人成立客管组(所谓“稽查队”),对宁波线路的本地运营车辆、从蒙城拉客的外地过境车辆等宁波车队以外从事宁波线路的客运车辆进行打砸、拦截,直至对方被迫停止从蒙城载客或并入宁波车队,以孙某为首,以宁波车队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孙某组织、策划、指挥成员实施拦截、围堵、打砸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成员的加入退出、职责分工、薪酬奖惩、利益分配等具有决定权,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该组织人数较多,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服从孙某的领导,多次积极参与实施暴力、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闫某(已判决)等5人听从孙某、陈某等人的安排,参与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组织安排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大肆有组织的实施拦截、围堵客运车辆、殴打驾驶员、持械打砸载客大巴、追逐撞击载客车辆等暴力、威胁、恐吓、滋扰手段,强行合并竞争车辆、打压过境运营车辆以及运送乘客的私家车辆,驱除蒙城宁波线路的其他运营者,通过非法垄断蒙城往返宁波的客运市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违法行为“善后”,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经费,为寻求庇护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等。被告人王某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获得工资报酬8万元,孙某为其支付6万元房屋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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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来,该组织为垄断蒙城县宁波线路市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组织利益,大肆实施寻衅滋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数十名群众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经营、生活,对蒙城县境内运输业造成严重影响。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1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多次拦截、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任意损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