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之后房屋由谁来继承一直是个大问题,在当下谁家里面都会有一两套房子,老人百年之后,房子产权仍然可以延续,那么老人的房子该给谁就是个大问题。特别在当下,房子越来越值钱,兄弟姐妹之间为了一套老房子闹翻脸的伦理剧咱们也没少看,以往的继承法确实不够完善,而如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于子女如何继承父母的房产有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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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里的新规增加了继承者的范畴,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典里面首次增加了代位继承,《民法典》第907条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及外甥女亦被纳入了法定代位继承人范围。简单来说继承者范畴增加了,其次创新之处在于未出生的胎儿也有了继承权,民法典之前,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应该拥有知情权,继承权一直饱受关注和争议,而现在胎儿也将被视为具有民事能力的责任对象,所以胎儿也是有接受馈赠能力的接受人享有继承权。

隐瞒遗嘱,欺诈他人所得到的继承权将不被承认。

因为遗嘱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情况,或者说欺诈他人从而获得的继承权,都可能会被法院直接判决取消继承权。同时如果被剥夺继承权的人,真心忏悔,被继承人可重新赋予或在遗嘱中重新对继承人的遗嘱权进行赋予。从这点来看,民法典已经非常的人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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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民法典还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益,在以前谁能继承房子,那就全靠谁的遗嘱,被公证处公证过,如果都被公证过,那就以公证的时间为界定。而现在不用着急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也将被承认。只要在场有足够多的公证人,被继承者有自主意识,不被他人胁迫,那么由他所做,由他所产生的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也都同样具备法律效益。

如果没有遗嘱,子女将平分父母的房产。

出现这样的情况,老人百年之后走得急,没有及时的立下遗嘱,而合法的继承人又多,这个时候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大家子人为了房产,那争的是不可开交。现在不用争了,民法典里面已经有了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当事人的房产将有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平分。继承人可以将房产估价,如果有房产需求的,那么可以直接向其他继承人购买,如果大家都没有需求,那把房子卖了也就了事了。都是一家人,没有必要为了一套房产而伤和气。

我们不能看出这一次民法典对于房产处理有2点特别的突出。首先就是更加的人性化,扩大了继承者的范围,同时也给予被继承者后悔的权利,这在以往的法律法规里面是没有出现过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被继承者却会时常有后悔的情况出现。第2点就是目的性更加的明确,也切切实实可以减少房产产生的纠纷,毕竟都是一家人,为了一套房伤了和气,不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