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豆芽菜是老百姓菜篮中的日常菜,然而湖南省衡东县的男子吴某某却用含有毒有害的“无根水”,生产出数百公斤的豆芽菜,不仅送到商贸公司销售,还在自家摊位进行销售,被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2020年12月法院判决,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拘役罚款,并在衡东县广播电视台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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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男,1963年出生于衡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经过核实了解到,吴某某从他处获得“无根水”,并用该“无根水”分几次生产出豆芽菜,并配送481.83公斤豆芽菜至衡东某某玛商贸有限公司,另一部分则在自家位于某市场摊位上销售,获利1192.52元。事后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衡东某某玛商贸有限公司对吴某某配送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抽样豆芽,抽样检测结果检测出该批抽样豆芽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其中吴某某将配送至衡东某某玛商贸有限公司的481.83公斤豆芽以每公斤3元零售价格在衡东某某玛商贸有限公司摊位出售,销售额计1445元。

案发后,吴某某已向法院退还违法所得1192.52元,交纳了10倍销售额的赔偿金14450元暂存于法院,2020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期间吴某某在衡东县广播电视台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吴某某在豆芽菜生产过程中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吴某某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还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在公共平台向广大民众赔礼道歉,酌情从轻处罚。

吴某某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添加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惩戒吴某某的行为和警示其他食品经营者,要求吴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450元。

衡东县司法局认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建议慎用社区矫正。法院认为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应严格慎用缓刑,故对吴某某不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吴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450元,由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