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港务区:永远讨不回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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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下午五点,夕阳西下。

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新筑新城小区内,安静祥和。有居民站在路边聊天,老人慢悠悠的走过。正是幼儿园放学时间,孩子们排队有秩序的离开。

马世军的情绪变得愤怒。作为农民工领头人,他为讨回建设新筑新城剩余的300多万农民工工资已经奔走了八年。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诉讼请求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马世军一一指认,17号楼、21号楼、22号楼,幼儿园、会所,“都是我们建的。”马世军说,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百多位兄弟都是“山里娃”,上有老下有小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1年6月30日,奥达公司(甲方)与君和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新筑新城项目中的17#、21#、22#住宅楼土建装修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施工建筑面积:按实计算;承包方式为所有人工费、消耗材料、机械设备。

奥达公司将其从市政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17#、21#、22#楼的劳务分包给君和公司,马世军是实际施工人,完成该部分劳务后,又根据奥达公司要求完成了39#、40#、25#、26#的部分劳务。马世军于2012年与奥达公司三次结算总价为5341036元,奥达公司还欠劳务费3101036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马世军是实际施工人。

马世军向一审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 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奥达公司)、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简称市政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3101036元,并以31010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2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奥达公司退还工程项目进场保证金50000元;3·奥达公司支付材料费54600万元;4·奥达公司和市政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奥达公司、市政公司承担。

2017年5月16日,在一审审理期间,马世军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曾提交君和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兹证明马世军借用我公司资质,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新筑新城项目17#、21#、22#楼劳务施工,马世军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我公司未参与。特此证明/钤印:陕西君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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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达公司辩称,1.马世军不是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奥达公司与君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没有与马世军签订过任何劳务施工合同,马世军只是君和公司与奥达公司所签合同中君和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合同履行中君和公司派驻工程现场负责人,其代表君和公司领取劳务费的收条上加盖有君和公司印章,君和公司从未承认马世军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马世军亦无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2.由于君和公司长期未向劳务班组发放工资和生活费,引起各班组封门闹事,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在建设方和管理方的协调和要求下,奥达公司才将劳务费直接发放给各劳务班组。因君和公司违约致使奥达公司超付该工程劳务费63.8021万元。

市政公司辩称,其与奥达公司之间已经结算,不欠奥达公司任何款项。马世军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市政公司无事实依据。马世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马世军与奥达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进行结算。

奥达公司就马世军提交的君和公司出具的证明称,2015年之后君和公司已被列入“黑名单”,2016年之后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军已被追究刑事服刑责任,同时自2016年之后,根据行政部门要求,企业印鉴均已经更换为带有号码的印鉴,因此对君和公司出具的该份证明上的印鉴真实性不予认可。

就此证明马世军辩称,2017年5月在君和公司位于西安市北郊女子监狱隔壁某小区的公司办公地内杨胜军为其出具了上述证明,同时2018年前后其听闻君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被某机关刑事拘留,杨胜军与其为师徒关系。

庭审中,马世军、奥达公司均未提供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军被刑事羁押情况的具体有效信息,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在指令期限内提供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军的身份信息及被刑事羁押的具体有效信息,然双方至今未向法院提供相关信息或信息线索。现因马世军未在法院指令的期限内提供君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军的身份信息及被刑事羁押的具体有效信息,致法院无法核实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的承包方主体为君和公司还是马世军个人,故本案马世军主张其借用君和公司资质,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对马世军本案的起诉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马世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31元、公告费560元,马世军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9231元全额退付马世军;公告费560元,由马世军自行承担。

马世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马世军提供了两组证据:1.工程量明细表、工资表,赵敏诉奥达公司、马世军一案(尚未审结)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以期证明马世军是涉案劳务分包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君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君和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以期证明君和公司怠于代实际施工人马世军向奥达公司及市政公司主张案涉债权,马世军有权主张涉案债权。

经质证,奥达公司认为工程量明细表、工资表未显示所属工程,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马世军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起诉状、传票也不能证明马世军就是实际施工人;君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无法核实。市政公司对工程量明细表、工资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涉案工程无关;对起诉状和传票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君和公司工商信息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马世军是实际施工人。

2020年2月18日,二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世军依据2011年6月30 日总包方(甲方)奥达公司与分包方(乙方)君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起诉,认为其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而奥达公司认为其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的相对方系君和公司,否认与马世军存在任何关系,否认马世军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奥达公司认为马世军只是君和公司与奥达公司所签合同中君和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合同履行中君和公司派驻工程现场的负责人,在马世军代表君和公司领取劳务费的收条上加盖有君和公司印章。然而马世军仅作为涉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的“乙方代表”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马世军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世军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世军的起诉并无不当。马世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马世军不服二审裁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马世军申请再审称,马世军以个人名义与奥达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前期磋商,并向奥达公司支付缔约保证金5万元,奥达公司向马世军出具了记载有“今收到马世军新筑新城项目保证金5万元”的收条。同时根据君和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马世军出具的《证明》,以及马世军原审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报审核表、工资表、奥达公司提交的收条等,均可以证明马世军是借用君和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现君和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马世军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向奥达公司主张支付工程价款。

2020年6月15日,陕西省高院经审查认为,马世军虽主张其系借用君和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但因与奥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的乙方系君和公司,马世军仅作为“乙方代表”在该合同落款处签字,原审法院以马世军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由,裁定驳回马世军的起诉,并未违反证据规则。即便按照马世军之主张,其因借用君和公司的资质而与君和公司形成挂靠关系,但这与君和公司和奥达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马世军可向君和公司主张权利,君和公司可向奥达公司主张权利。马世军关于原审裁定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陕西省高院驳回了马世军的再审申请。

本网了解到,早在2006年12月25日,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完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对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作出新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权益告示制度,把《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主要规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公地址和电话等,通过告知牌告知农民工,方便农民工维护权益。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推行农民工工资直发制度。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连续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查,并向社会公告;在全省统一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出台前,可按照《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部门抓立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出台行政法规,人社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专门法规,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对欠薪违法企业查处和打击的力度。

抓落实。对2018年省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正在进行当中。考核分为省级自查、交叉核查和综合评议3个阶段。根据各省份治欠保支工作情况,分为A、B、C三级,评为C级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将受到部际联系会议召集人的约谈,并提交整改措施。

抓治理。针对欠薪“重灾区”,在工程建设领域,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研究完善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过程的结算。进一步加大对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市场秩序方面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快改革建筑用工的制度,逐步实现建筑工人的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从源头解决欠薪问题。

抓制度。督促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施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黑名单”制度等。

抓执法。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一方面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督。同时,严格实行相关制度,特别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

据陕西省人社厅网站消息,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公布2020年第四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其中,陕西咸阳恒盛果业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屈卫军失联,拖欠18名劳动者劳动报酬233366元。2020年8月24日,礼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礼泉县公安机关查处。另有铜川顽皮豹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万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方兴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共拖欠74名农民工超198万元被人社局列入“黑名单”。

天眼查显示,西安国际陆港市政配套有限公司股东有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持股37%)、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西安国际陆港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3%)。

一位新筑新城小区居民说,小区办不了不动产证,只是小产权房。

知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律师事务所原主任于云斌建议,马世军可以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然后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请。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马世军能否讨回300多万农民工工资?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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