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每日甘肃网12月2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12月24日,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平川区法院于日前对受理的首例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庭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和2017年1月向他人分别借款30万元和10万元,因未及时偿还被起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又分别向平川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执行期间经法院查明,张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价值428000元的轿车隐匿在他人名下,将名下公司的钱款636000元隐藏、转移至其妻子名下,未如实向执行局进行报告。

对张某某未如实报告的行为,平川区法院决定对张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措施实施后,被告人张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最终,经执行局研究决定,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4日,平川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