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94号)显示,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航空证券,2009年11月,航空证券原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转让100%的股权协议。2010年6月17日,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更名为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月底通过天津产权交易所由国开行全资收购。2010年8月25日,国开证券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家尝试银证混业经营的证券机构。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95亿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8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2020〕194号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