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不合法,投标人如何投诉?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里比较成熟和公平的交易方式,在我国各领域已被广泛应用和推广。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

但实践中,招投标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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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这些行为扰乱了招投标法律秩序,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正当权益。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标底。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以下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03)

四、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

私下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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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而中标无效后签订的合同,均应认定合同无效。

(04)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有权:

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日。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可以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两个以上部门投诉的,最先收到的部门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05)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注意,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合法的,只能投诉解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