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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区下发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有12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非个人原因未就业并已在我区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个人申请、多点受理、县级审核程序进行。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现场办理,也可通过人社“掌上12333”“我的宁夏”政务App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等自助办理。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村)对线上线下申请材料即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社保补贴。

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12种情形:

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残疾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且持有残疾证明的人员;

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复员退伍军人:已退出现役,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

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低保家庭人员:正在享受低保待遇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