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本社接到自贡顺安驾校被侵犯其使用场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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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引来的风波

2018年5月3日,四川盛翔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盛翔盛实业公司”)向自贡市顺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顺安驾校”)发出告知函,告知其租赁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茴新村4、5、13组约110亩土地使用权已经拍卖,盛翔盛实业公司已经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要求顺安驾校限期撤离。

突如其来的告知书让顺安驾校不知所措,好好租赁场地、合同未到期、投入近1000万建设的场地就突然被拍卖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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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2014年10月顺安驾校以天欣驾校的名义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公司就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茴新村4、5、13组约110亩土地建立租赁关系,2015年12月顺安驾校与昊华鸿鹤化工有限公司续签订《资产使用协议》。

2015年因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建科鑫英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进行土地估价评估,2015年6月5日该公司出具《土地估价报告》,该评估报告将顺安驾校投入的“六通”和土地价值一并综合评估并拍卖。盛翔盛实业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以1997万元的价格拍得上述宗地。

司法拍卖幕后的利益

四川拓宇律师事务管委会主任税克南向资产管理公司购买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再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评估后由四川自贡盐都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税克南之妻刘崇仙,股东为刘崇仙与税克南的女税辉)进行拍卖。

顺安驾校通过人民法院查印的资料显示:上述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16年6月4日。2017年1月12日四川自贡盐都拍卖有限公司仍然以该评估价格拍卖。该评估报告将顺安驾校投入的“六通”和土地价值一并综合评估,但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其后,盛翔盛实业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随后向顺安驾校发出告知函。

顺安驾校意识到这是一个权利与利益勾结导致司法机关、债权人、拍卖人封闭运行的结果,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依法提出诉求。

顺安驾校分别于2018年12月(两次)、2019年5月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院长寄出三封情况反映,但均石沉大海。

2018年8月,顺安驾校依法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该院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也无任何书面回复。

尔后,顺安驾校分别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起诉、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申请,但均被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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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程序存在的问题

顺安驾校认为自贡市自流井区的上述司法处理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问题,也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第一,关于评估报告的问题

上述宗地在拍卖之前为涉案债务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公司的使用权,租赁给顺安驾校后,顺安驾校添加了附着物,其土地使用权和附着物分属不同的权利人。四川建科鑫英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应当将土地和附着物分别评估,而不是仅将“六通”连同土地一并综合估价。

第二,关于拍卖的问题

1.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的通知第六条:“…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的规定,顺安驾校作为土地的承租人,依法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评估机构及涉诉法院并没有通知顺安驾校参加拍卖。

2. 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16年6月4日止,拍卖成交时为

2017年1月12日,拍卖机构依据一个失效的评估报告作出拍卖是否有效?

顺安驾校认为:上述宗地“六通”及土地附着物并非债务人之责任财产,执行法院本不得对之执行,即强制执行的对象必须是金钱债权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此亦强制执行的实体正当性所在。本案执行未考虑顺安驾校与拍定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将顺安驾校地上附着物不动产当作执行标的予以拍卖,对顺安驾校的财产权利造成了损害。

第三,关于上述执行案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1.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拍卖土地地上建筑物不属于拍卖对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整体评估,造成顺安驾校近1000万投资损失。

2.在拍卖成功后,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自流执字第2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土地及顺安驾校添置的地上建筑物裁定给了盛翔盛有限公司。

顺安驾校司法救济权利用尽,自己的合法权益沦为了权利与利益的砝码,公职权力如此的滥用、公义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