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披露了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案件情况:全年审结裁决案件32件,涉18个国家和地区。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当事人自治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要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沈红雨表示,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国际国内社会都较为关注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案件的情况。2019年,全国法院正确适用《纽约公约》,依法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根据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去年全年共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32件,仅有1件因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而裁定部分不予承认与执行;裁定承认与执行的20件;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的6件;驳回申请的1件;涉及管辖权异议等其他案件4件。
从案件地域构成看,当事人来自韩国、新加坡、日本、俄罗斯、乌克兰、美国等1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双方都是境外当事人的有4件。涉及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体育仲裁院等9家国际仲裁机构。涉及临时仲裁的13件案件中,有11件仲裁地在英国伦敦,1件仲裁地在瑞典斯德哥尔摩,1件仲裁地在瑞士。
此外,在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针对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办理公证认证等情况,规定可以延期提交身份证明材料与授权委托书;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无法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可以认定承认和执行裁决时效中止。
沈红雨认为,上述案件数据以及具体司法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恪守条约义务、便利裁决跨境执行、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