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吵架、推搡、拉扯,然而对方却有心脏病,随后倒地不起救治无效死亡,另一人需不需要担刑事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在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等疾病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因为发生争吵而被“气死”,而参与争吵者要因此而负刑责的话,未免过于严苛。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是另一方的争吵、推搡等诱因存在,有心脏病的一方也不会“气死”,所以应该要担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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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借着两个案例,李起武律师就和大家聊聊这个话题,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

案件一:2017年10月,一位杨姓医生劝阻69岁老人段某不要在电梯内吸烟。双方因此而引发语言冲突,段某情绪激动之下倒地不起,经救治无效身亡。段某的家人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杨某赔偿段某家人1.5万元。杨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判令杨某无需担责。

案件二:2020年12月20日,有新闻报道称,广东梅州丰顺县潘田镇一房开商强制征地时发生冲突,一位年过7旬的老人被房开商儿子踹了一脚后身亡。当地派出所民警称,冲突确因征地引发,但老人被踹死亡可能与心脏病有关。事件仍在调查中(新闻来源:中国网资讯)

李起武律师看法:老人有心脏病,在法律上称为“特异体质者 ”。特意体质者在与他人发生推搡、拉扯、辱骂等事件引发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具体到不同的案件,判罚也都各自不同。这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分析判断,不能简单的说因为一方的“诱因”导致另一方死亡就要求担责。也不能说因为一方“有心脏病”,就可以说另一方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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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劝人抽烟致死案”中,杨某劝阻段某抽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行为,其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而杨某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要加害段某,杨某的劝阻行为也没有造成一个人死亡的正常逻辑。换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不考虑段某有心脏病的话,一个正常人不会因为他人“劝阻”自己抽烟而死亡。所以二审法院判令杨某无需担责,我认为是合理合法,是司法对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给予支持和保护的体现。

再说说第二起案件中房开商之子飞踹7旬老人致其死亡的案件。

具体到这起征地案件,我个人认为踹人者是有责任并且是刑事责任的。因为首先事件的起因是因为强制征地。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征收土地,但涉嫌强制征收,则需要由地方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开发商自己强制征收,涉嫌违法。而且,作为商业开发用地,征地前也要与当地村民达成补偿协议,而不能强征了事。

房开商越俎代庖,已经有违法之嫌,如果说手续不全,甚至可能属于违法侵占耕地。

而在强制征收过程中,开发商的儿子飞脚踹倒7旬老人致其死亡,首先起因就是因为一件涉嫌违法的事情。

其次,我们抛开老人有没有心脏病这件事情不说,房开商之子飞踹7旬老人的行为 ,本身就带有攻击性和危险性。这样的攻击行为,对于一个7旬老人来说不管有没有心脏病,都是极其危险,存在致伤致死的可能性的。

前面我们说了,正常人不会有人因为“被劝阻”抽烟而死亡;但正常7旬的老人,不管有没有心脏病,都有可能因为被人踹了一脚而死亡。即便老人有心脏病,属于“特异体质者”,但踹人与推搡、拉扯致人摔倒又有本质上的不同,房开商之子的行为已经有明显的肢体攻击,存在加害老人的倾向。

所以 ,我认为此时无论老人是否有心脏病,房开商之子动手踹人的出发点是为了自身商业利益,且强制征收行为涉嫌违法,并且其踹人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有极大的关联性,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或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此事当地警方以“心脏病”为由拒绝立案,死者家属可以通过检察院要求警方立案。

我是李起武律师,为大家解读热点法律事件,学一点法有好处,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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