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20年11月7日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本辩护人就案件程序问题提出了六项违法,其中四项是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现把我的重审辩护词“第一部分:本案程序的重大违法事项”中的违反程序事项分篇发表。上一篇是第一项违法事项,违反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基本原则。详见《》。

第二项违法事项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此项在我参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原二审时辩护词(扫黑不能黑扫 法治不能狂欢)中提过,这次有些补充,待发布全部辩护词时再呈现,在此不单独发布。

本篇是第三项违法事项,即违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糠醛厂案件是2015年已经判决的案件,这次为了扫黑除恶,官方把该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本该进入法院直接重审,但通化司法机关把该案纳入到扫黑案件中重新侦查,重新起诉、在此判决。这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律有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去做,法律没有规定的,司法机关不能去做。

我在庭审中提出此问题,通化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回复称:没有进行重新侦察,只是为了回应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做的“补充说明”。这种说法当然是不成立的,详见下文《辩护词》节录部分论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种把已判决并执行完毕的刑事案件,重新起诉、再次判决的做法,不仅违反国内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基本原则,而且也违反国际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是我在张永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辩护过程中独自坚持的一项(之一)。我认为所有律师在遇到这种情况都可以这样辩护。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我国政府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简单说就是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个案件,受到两次审判、刑罚。糠醛厂案件,涉案各当事人事实上受到了两次追究。

以下为姜杰律师重审《辩护词》节录

三、再审案件重新侦查、重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2010年发生在糠醛厂的聚众斗殴案件,2015年经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判,作出(2015)舒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对涉案的张永福、胡吉东、ZY、杨国辉、胡大伟、胡吉良、胡吉兴、李海军、王金山、张学英、赵敏仪作出判决。

2018年12月5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检审刑抗[2018]24号刑事抗诉书,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刑抗2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2019年3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该案指定指定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后,该案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吉林市政法委的指示,把该案并入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重新起诉。

糠醛厂案件本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的规定,由吉林省舒兰市法院重审,但案件却回到侦查阶段,被拿到了异地上一级公安机关通化市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通化市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通化市中级法院审判。此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该案再审应由省舒兰市(县)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新侦查、重新起诉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糠醛厂聚众斗殴案通化中院无管辖权,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及程序矫正的辩护人意见》。如果法庭强行审理该案,那么该案2018年通化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取得的所有证据均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为无效证据,应予以排除,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遗憾的是都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通化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在《对于律师提出排非申请的说明》给本辩护人的回复是“通化市公安局对张永福涉黑案件发回重审工作,仅对法院、检察院及律师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补充说明,并未重新侦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并未发生变化。”此回复罔顾事实:

其一,刑事侦查卷宗第30卷、第31卷都是2018年公安机关对糠醛厂案件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从形式上它就不是说明。

其二,2018年案件还没有起诉,案件还没有到检察院、法院,侦查阶段也没有许可犯罪嫌疑人请律师,哪里来的“对法院、检察院及律师提出的相关问题给予补充说明”?

其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就糠醛厂案件写了起诉书(详见2019年1月25日通检刑检诉[2019]3号《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没有重新侦查,哪里来的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