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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2020年12月17日,四川大竹县吴女士向记者反映,其丈夫携冒名顶替者办理离婚,法院竟作出了离婚调解书。

18日,记者从四川大竹县法院纪检组获悉,涉事法官已调离岗位,案件原审被告(吴女士丈夫)和冒名顶替者因违法,正接受司法拘留。

吴女士质疑:负责该离婚调解案的罗姓法官曾在9月7日上午立案时见过她,而下午冒名者顶替她出席调解现场,罗姓法官未发现异常,也未准确核实身份,当天就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

大竹县法院经调查,在9月7日下午的调解现场,冒名顶替者戴着口罩,并出示了手机里保存的身份证影印件,造成罗法官在直观的识别方面出现偏差。

这是这两天法律人朋友圈热传的一则消息。

因为在工作中确有失误之处,工作不够谨慎,涉事法官已被法院调离岗位

这一处理结论在法律人圈子引发热议,许多法官认为这是对罗法官的苛责,因为法官不是警察,对身份证没有特别的审核技能。

现在的事,往往只有立场没有是非。

说吴女士认为上午法官见过她的面,而对下午的冒名顶替者,法官竟然没有识别出,认为法官有重大疏忽,这也有点强人所难。毕竟许多人是脸盲,法官中也有一些人是这样的,我当过法官,我对女性的脸识别度就不高。特别是许多热衷于化妆、美容,而且脸型、发型有时难免趋同,因此要求法官上午见过,下午就能立即识别出来也是强人所难

原审被告(吴某)和冒名顶替者因违法被处以司法拘留。他们的恶意当然是导致出现错误调解结果的主要原因,这应该是主要过错方,因为他们弄虚作假。

但这个案件,涉事法官也确实有所疏忽。

一是没有核对女方的身份证原件。从大竹县法院调查结果看,法官确实履行了核实身份的工作(许多地方的法院是由书记员承担这种职责),不过是因为女方借口没带,于是法官让她出示了“手机里保存的身份证影印件”,严格来讲,这是不符合开庭规范的,但如果是在农村地区确实,确实也不能要求过高,因为许多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习惯。

二是法官识别能力不能要求过高。上面已经讲过,即便是冒名顶替的女方真是拿出身份证,摘下口罩,有时法官凭肉眼也难识别出假冒者。特别是假冒者和被顶替人特别相像的情况下,我相信法官一定会让当事人摘下口罩核对,但即便如此有时也很难识别,这就像火眼金睛的孙悟空有时也能以识别妖怪一样,何况法官又不是孙悟空

三是法官轻信了女方,因为其是原告。这个案件中,女方吴女士是原告,其上午到法院起诉和丈夫离婚,然后下午法官开始调解,面对一起前来调解的一对男女,相信法官打死也不会相信竟然有人敢找个女子来冒充原告,真是活久见。

四是现实生活中原告雇佣假被告来诉讼的有,但被告竟然能够找了个假原告到法庭的,真是以前没有听说过,我是第一次看到这样的事。或许这也是法官疏忽的主要原因,因此,不能对法院法官予以过高的责任要求,因为太少见了。

五是缺少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离婚诉讼需要亲身性,一般来说当事人即使聘请了律师,也要亲自出庭应诉,而对法院来说,有律师代理的案件往往调解难度会加大,因此法官也对律师出庭代理离婚诉讼有不同认识。但假设本案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一方或双方聘请了律师,律师自然会帮助法院审核当事人的身份,那样的话,找个假原告开庭的可能性会大为减少。

六是婚姻岂是儿戏,岂能以离婚为吓唬男人的手段?从新闻中可以看出,吴女士表示法院的错判已经让她的这段婚姻无法挽回,因此她要求冒名顶替者、吴某和法院给予其精神赔偿。

看来,吴女士其实是不想离婚的,可能是想借法院吓唬一下老公,没想到这个男人不是“厦大”(吓大)毕业的。

岂止如此,他干脆找了个女演员,在女方反悔打了退堂鼓的情况下,竟然导演了一出离婚闹剧,于是女方就吃了个大亏。这与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有相似之处。

这也告诫天下夫妻,你怎么能拿离婚为吓唬别人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