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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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1月27日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第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六条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优抚对象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八条 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九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在权限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十二条优抚对象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四条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民〔2015〕104号)同时废止。

(2020年11月30日印发)

此外,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借有效证件

即可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享受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待遇。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

助老年人走出“数字鸿沟”,

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通知》规定,我市要切实落实老年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医疗优待,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一律凭居民身份证、老年人电子优待证(2021年全省推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中任何一种有效证件,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来青老年人在青旅行期间突发疾病的,医疗机构提供急诊绿色通道”等医疗优待政策。 任何单位不得额外设置户籍等限制条件,不得强制要求另行办理其他凭证。

各医疗机构要在各窗口、分诊点、护士站等服务处设立“老年人优先”“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等醒目标志;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包含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的就医指南。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完善电话、网络、现场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畅通老年人预约挂号渠道;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窗口;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指导服务; 对老年人可采取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持纸质证明通行或设立“无健康码通道”,通过做好服务引导和健康校验等方式,使老年人就医简单便捷。

《通知》提出,各医疗机构要做好自查工作,对应当提供老年人医疗优待服务的内设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进行常态化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体验式督查,对落实迅速、方式创新、效果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全市医疗机构落实优化老年人医疗优待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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