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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孙德亮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孙德亮犯受贿罪,一审获刑6年

被告人孙德亮,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住阜阳市颍州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因涉嫌犯受贿罪,2020年4月30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德亮利用其担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区公安分局党委(组)书记、政委、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接受孙全新、宋某2等13名社会人员的请托,在案件处理、警务保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孙全新、宋某2等13名人员钱物,合计人民币172万元、2.3万元美元、价值2.8万元的玉石两块;接受徐某2、李某6等41名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区公安分局干警或其家人请托,为徐某2、李某6等41名公安干警在职务晋升、提拔任用、工作调整中提供帮助,收受徐某2、李某6等40余名人员钱物合计人民币88.5万元、购物卡18.4万元、提货单0.5万余元。上述人民币、购物卡、提货单共计折合人民币279.4万余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德亮在担任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区分局主要领导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案件办理、职务晋升、工作调整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人民币260.5万元、购物卡18.4万元、提货单0.5万余元、美元2.3万元、玉石二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德亮到案后,除如实供述纪检部门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另主动供述纪检部门尚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德亮及其家人等主动退出人民币282.619万元、购物卡2.8万元、美元1.3万元、玉石2块,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孙德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二、对被告人孙德亮违法所得人民币、购物卡、提货单折合人民币279.4万元、美元2.3万元、玉石二块予以追缴

孙德亮简历

孙德亮,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河南沈丘人,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

1987.09--1993.04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预审股办事员

1993.04--1994.0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邴集派出所科员

1994.05--1998.05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

1998.05--2001.03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办公室科员

2001.03--2004.10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副科职)

2004.10--2012.02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党组副书记、政委(正科职)

2012.02--2016.05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党组书记、政委(正科职)

2016.05--2016.12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

2016.12--2019.11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

来源 |江淮晨报

编辑 | 李雨萌 校对 | 李雨萌 审核 | 王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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