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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一说法,对吗?

今日(12月3日),公然砍死两名上海小学生的罪犯黄一川,被执行死刑了!可黄一川患有精神病,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啊,也能被执行死刑吗?

精神病人,依据其患病的严重程度、作案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有无,可以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只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不负刑事责任,才会“杀人不偿命”,但要依法强制医疗。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应当”哦!“可以”的意思就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就是说,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可以被判处并执行死刑!

本案中,黄一川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有一线生机,为什么最终被执行死刑了呢?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精神病对黄一川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

首先,黄一川早有预谋,绝非临时起意

黄一川曾去广州等多地的幼儿园、小学实地踩点并拍照;在上海,也曾经去过高安路一小、市立幼儿园等学校门口踩点。最终,黄一川决定以上海市浦北路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因为“这所学校高档、家长地位高、条件好”;

6月12日,黄一川在超市购买了不锈钢斩切刀;

6月28日上午6时左右,黄一川就提着装有斩切刀的塑料袋,乘坐公交车出门;

8时许,来到世界外国语小学门口。看到学校门口保安戒备森严,黄一川到离学校有一段距离、人较稀少的地方窥探,伺机对学生砍杀;

11时30分许,黄一川逡巡了3个多小时后,看到有几名小学生一起走来,找到机会。他尾随四名小学生来到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突然拿出砍刀朝孩子后颈等使劲砍去,造成两名小学生死亡,一名小学生、一名家长轻伤。

其次,黄一川特意选择弱小的小学生作为犯罪对象

被问到杀害小学生的动机时,黄一川曾说,自己长期被他人威胁、追杀,故而一定要反击、抗争来保护自己;但当公诉人问他为何不对幻想中的“他人”进行报复时,黄一川表示印象中这些人普遍比较“高大强壮”。打不过欺负他的人,就拿弱小无辜的小学生报复社会,可见犯罪对象是黄一川特意选择的,精神病没有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一、二审法院认为,黄一川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以小学生为残害对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蓄谋已久,周密策划,反复踩点,并专门购置杀人工具,手段十分残忍,造成两名小学生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均判处黄一川死刑。

从黄一川一案来看,“精神病人打人不犯法,杀人不偿命”这一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一直奉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若罪犯自己非要作死,那就不要说,上天没有好生之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