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传统的风俗,父母给儿子准备婚房,是理所应当的事情,终归都是自家的财产。可如今,随着房价和离婚率的攀高,因离婚产生的房产纠纷越来越多,这也让老人为子女买房的顾虑越来越多。

家住北京的张大爷,就因为儿子离婚,近两年没少去法院。他给儿子买了两套房,结果儿子离婚,房子都成儿媳妇的了,他想把钱要回来,可法院竟然不支持他,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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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和老伴儿张大妈这辈子,就生了一个儿子张大宝(化名),两人对儿子疼爱有加,非常宠溺。2005年年初,张大宝与王小丽(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洋洋。

2014年,张大爷家中老宅拆迁,他得到一笔补偿款,计划用这笔钱给儿子买套房,改善一下儿子的生活环境。同年8月,张大宝和王小丽看中了一套房(101号),张大爷全款110万买下,房子最后登记在王小丽和洋洋的名下。

2017年6月,张大宝和王小丽又看中了一套房(202号),于是,张大爷在儿子的软磨硬泡下,再次全款210万元买下,这次,房子登记在张大宝的名下。

2018年8月,张大宝和王小丽因不可调和的矛盾,协议离婚,张大宝同意将房子的产权和孩子抚养权全部给王小丽。次月,他们就完成了房产变更手续,202号房变更至王小丽名下。

张大爷得知后,非常生气,这两套房,几乎用尽了他的全部积蓄,没想到儿子竟全部给了王小丽。为了挽回损失,张大爷将张大宝和王小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人将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归还自己。

庭审中,张大爷称,公公、婆婆没有天然地为儿子、儿媳购房的义务,购房款实际上是儿子找自己借的。张大宝也称,案涉资金确实是在夫妻购房时,向老人借的,应当偿还。

王小丽却称,买房时,根本没有借钱一说,是老人自愿无偿赠与的,并且,在她与张大宝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无对外债务。所以,案涉资金实际上是婚内,公婆打款购房的赠与行为,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101号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张大爷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贷;关于202号房屋,由于产权仅登记在张大宝一人名下,应当视为张大爷对其一人的赠与,也即张大宝的个人财产(离婚前),张大宝在离婚后,自愿将房子变更至王小丽名下,属于对个人财产的处置,王小丽不应因此承担债务。

事实上,张大爷没有证据证明购房款是他借给儿子的。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张大爷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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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张大爷在买房前,就了解过相关法律知识,打个欠条或者写个说明协议,也不至于将两套房全部损失掉。

相信谁都希望一家人和和美美过日子,谁也不希望孩子离婚,但谁都不能预知未来,风险预防总是没错的,您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