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在女友的要求下,购买了一套价值660万元的商务型公寓,支付了第一笔房款后,却因收入减少,无力支付剩余费用。周先生无奈,决定弃购。但开发商却要求其按合同约定赔偿总房价20%的违约金。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18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最终判决周先生赔偿违约金30万元。

35岁的周先生是一名自由职业者,靠客串主持人、拍摄视频为生,大学毕业就来北京追梦,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还是漂的状态,谈了三年的女朋友向其发出最后通牒,再不买房就分手。周先生割舍不下对女友的爱,决定豁出去拼一把,于2019年12月和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价值660万元的商务型公寓。

合同约定,周先生应于签约当日支付10万元定金和56万元房款,应于2020年6月31日前支付第二笔房款66万元,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三笔房款120万元。周先生拿出多年来的积蓄,如期支付了10万元定金和56万元房款。签约后不久,受市场波动影响,周先生之前拿到的好多订单都被取消了,收入锐减,仅够维持日常开销,虽然手里的钱能够支付第二笔房款,但第三笔房款还差几十万的缺口,这使得周先生重新审视自己的购房能力,没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面对着几百万的房款,周先生感觉压力山大。

考虑再三,周先生决定不买房了,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女朋友的事情顺其自然。周先生和开发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庭审过程中,开发商表示,如果法院判决解除预售合同,要求周先生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房价20%的违约金。周先生表示,因经济收入中断,有多笔银行欠款仍处于交付利息及最低还款状态,已经到了生活都步履维艰的情况,无力支付剩余房款,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金以解除预售合同,但要求调低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承担10万元违约金。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退还周先生购房款36万元,剩余购房款折抵违约金,不予退还。周先生为自己的盲动付出了30万元的代价。

法官表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购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此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应对自己的购房能力和未来收入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避免发生无力负担房款解除合同导致经济损失的不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