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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也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的种类需要法定,也就是说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物权的种类只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种类才可以;另一种是物权的内容也只能法定,也就是说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禁止民事主体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任何民事主体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也就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张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

征收和征用的工作一般都是行政机关进行,征收的相关规定一般是适用行政方面的法律,但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民事方面与民法总则相交叉,所以有必要在民法中提及到关于公民权益必须得到合理补偿的宏观性的规定,而具体的规定将在行政规范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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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征收和征用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呢?简单来讲,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安居工程等满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的事项。

公共利益的内容又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具体的提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搬迁安置工程建设的需要;(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由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开发建设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所以国家征收动产和不动产的必须依据上述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和权限。

谈到这里,不得不说征地拆迁!但征地拆迁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征地拆迁的目的要合法,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基本要求;二是征地拆迁的程序要合法,不能越权征收,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征收;三是征地拆迁给老百姓的补偿要公平、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均意味着违法。

当然本条规定的也只是关于征收、征用的原则规定,更细致具体的相关规定,需要在部门法比如土地管理法、行政法规里面做更详细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将如何影响征地拆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遇拆迁,找楹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