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被前女友于文凤追讨7000万佣金一案已接近尾声,港媒最新报道指出,案件预计在下周颁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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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驰被追讨佣金案自11月18日开审,至今已过去一个月,12月17日双方代表律师到法院作结案陈辞,下面是双方律师的陈词内容。

周星驰律师认为,周星驰的天比高用于自住而且也没有出售,于文凤提出10%利润不符合商业原则,而于文凤曾发邮件提出需要用钱,向周星驰索要钱财的行为,亦非履行商业协议会出现的字词。

周星驰答应给于文凤10%的佣金,是基于两人情侣关系,当女朋友提出要求,男方便答应支付。

周律师又指出,于文凤在作证时暗中改变立场,由“介绍”改口成“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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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凤律师则回应,周星驰和于文凤关系同时是情侣和商业伙伴,并非如周星驰一方所指,关系只有一种。

法官发出提问,认为于文凤当时可能需要金钱,但不想直接问周星驰索要,于是存在以协议作烟幕的可能。

于文凤律师反驳,倘若于文凤急需金钱,她可以其他地方包括贷款垫支,要从对方获得金钱,无须透过协议。

周星驰和于文凤自1998年至2010年共交往十三年,两人交往期间曾有10%投资获利的承诺,周星驰先后给女方大约2600万港元,分手后女方多次讨要佣金,周星驰又给了对方1000万港元。

周星驰的态度是,他看到于小姐不开心所以给钱,希望她开心,直到2010年看到于文凤与廖先生约会,才明白二人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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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凤律师认为,两人对分手时间有争议,但无论如何,他们的关系是从2009年开始变差,2010年年底时已分开,翌年周星驰又给对方转钱,难道还是出于爱慕和爱情馈赠吗?事实上两人到2011年4月仍有物权交易,于文凤分手后一直以重复提及利润分红、协议为理据向周星驰索取金钱,纵使两人分手后要求仍然继续,唯一解释是两人的确存在商业协议,由于于文凤不是律师,没有谨慎分辨利润分成,佣金等字眼,是情有可原的。

对于周星驰自称投资天比高豪宅用于自住的说法,于文凤律师认为,这不等于在投资和安排方面不需要于文凤协助,于文凤对周星驰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质疑周星驰其实是抱持开放态度,自住和出售均可。

周星驰律师则表示,星爷有丰富投资经验和人脉,于文凤没有出资投资“天比高”,只是提供建议,不论是否出售或亏本均可获利,这样的协定不符合商业原则。

为了赢得这场官司,昔日不愿公开的二人,三度现身法院作供,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假若这场官司于文凤胜诉,那么她可获得7000万佣金,加上周星驰曾赠予的3160万港元,合计大约一个亿,大家觉得这个数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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