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原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平潭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陈铭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一审宣判

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原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平潭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陈铭(副处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铭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平潭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及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案件处理、取保候审等事项提供帮助,充当高某兴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保护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3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陈铭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秀屿区交通系统党委原专职副书记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秀屿区交通系统党委原专职副书记何群(副科级)提起公诉。

经审查认定,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何群在担任埭头镇武装部长、区交通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及抽调秀屿区石门澳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等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