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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全州法院对被告人阳某等五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阳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罚金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元。该案是全州法院审理的首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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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刘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搭建“亿万家”平台为非法赌博网站洗钱并收取佣金。“亿万家”平台自投入运营后,采取类似传销的方式在其平台上开放用户注册,发展各级代理,平台各级代理总计收取洗钱流水1.2%作为佣金。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阳某等五人先后注册成为“亿万家”平台用户,为获取非法利益,为非法赌博网站洗钱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累计300余万元,非法获利2.46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阳某等五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赌博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递交流的主要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相伴随,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但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为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院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还网络空间一片净土。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方面要提高犯罪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触碰法律底线,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未经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切勿轻易将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