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吴某某去小区门口的快递驿站时,被隔壁便利店老板郎某偷拍。随后,郎某非但没有道歉,反而与朋友何某分别饰演快递小哥和对面小区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在微信上聊天,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直至今日,此事对吴某某生活和工作仍有不小影响。昨日下午,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杭州女子吴某某诉郎某、何某诽谤案已被余杭法院立案受理。造谣者该以何种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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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证,郎某与何某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他人,且情节较重。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而“情节严重”的认定条件的情形之一为,“(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因此,在该案中郎某与何某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中,郎某与朋友何某编造“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至于是否有传播行为,郎某声称“视频不是他们传播出去的”。那么至于是谁散布和传播的,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如果是他们传播出去的,则需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那么还要追究散布传播者的责任。

那么两名造谣者污蔑受害女子出轨是否成立侮辱罪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罪。根据本案中事实描述,明显更加符合诽谤罪的构成。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谣言的危害是巨大的,因为造谣者无中生有的一两句玩笑话,就可能给他人生活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严重的可能还会造成无辜的人失去生活来源甚至因此患上心理疾病。

另外,造谣在娱乐圈更为常见。有些营销号或自媒体经常为了博眼球获取流量而对某些艺人造谣传谣带节奏,如造谣某艺人出轨、怀孕、离婚等。虽然暂时好像没什么后果需要承担,其实已经在挑战法律的底线了。即使传播的信息可能是真实的,但艺人本人未官宣的时候,隐私权仍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应盲目曝光、传播甚至对艺人进行人身攻击。当谣言对艺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时,那些造谣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们作为公众在面对某些不确定的谣言时应当有自己的判断和明辨是非的能力,不要轻易被节奏带着走,加入传谣的队伍。

日常生活中,我们如果遭到造谣,应当立刻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报警或者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为自己起诉维权,不能放纵造谣者。正如该案中的被造谣者所说,“我的经历不是个案,而是一个社会现象,立案了,能够让人们知道,这是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我来说,这是今年最好的消息了,终于可以长舒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