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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网讯(记者 石岩松)近日,哈尔滨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做好寒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教育局强化疫情常态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对“无证有照”的教育咨询类公司和“黑班黑校”违法办学行为进行惩治,重点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办学”、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等问题,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补课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对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予以处理。

《通知》要求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强化疫情常态化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形成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培训热”反弹。督促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完善诚信办学、信息公示等制度,做好应公示信息事项公示工作。充分发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联合执法联合惩戒长效机制,形成整治合力,对“无证有照”的教育咨询类公司和“黑班黑校”违法办学行为进行惩治,切实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引导,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过重课业负担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严重危害。切实加强防疫等安全管理,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学校要立即停办整改;出现疫情要及时报告,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当地疫情防控部门的指挥和处置。

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无证办学”问题、“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问题、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问题、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问题、收退费不规范问题、聘用在职教师或将教室出租、出借给在职教师违规办学问题、从教人员授课内容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问题。特别是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补课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对培训机构和在职教师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寒假期间,哈尔滨市教育局、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将派出指导组和监督组,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踏查、联合执法等方式,深入各区、县(市)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组的工作重点是各区、县(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部署开展情况,上级移交、转办和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查办情况,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向社会公布情况,疫情防控等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等情况。

附:哈尔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

(一)办学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单位登记书)或已进行法人登记(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面向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在同一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办学地址、举办者、法人等信息变更不按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终止培训活动不及时注销登记;未按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四)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其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等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结束时间晚于20∶30。

(五)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将学生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或在校内、网上对外公布,存在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

(六)招生简章、广告未按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所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与备案不一致,存在借用“名校”“名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行为。

(七)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向社会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不按规定退费。

(八)未依法依规设置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进行审计和公布审计结果;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九)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恶劣影响。

(十)聘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将教室出租、出借给在职教师违规办学;聘请无教师资格或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擅自组织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渗透宗教内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十一)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十二)举办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