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9岁女孩陈蔓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成为国内被限制高消费年龄最小的被执行人,引发网友热议。陈蔓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原因,还得从8年前说起。陈蔓的父亲陈东为了卖房还赌债,杀害了陈蔓的母亲和外婆。陈东在杀妻后,与买家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交付了购房款55万元,但是房子还没能办理过户,陈东就案发并被判处死刑。王某只能向法院起诉陈东的继承人陈蔓,要求陈蔓返还购房款。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令陈蔓在继承陈东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55万元购房款。判决生效后,陈蔓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于是法院向她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律师点评】

此事一出,网上各种声音此起彼伏,各种法学博士、律师、高校教授、副教授都纷纷出来发表自己的看法。但这些声音,大多有投网民所好的嫌疑,并不客观。我们今天就从一个客观中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本案的是是非非。

首先,有人说法院判决陈蔓“替父偿债”55万元,是这样吗?当然不是!说这种话的人要么没有法律常识,要么压根就没看过法院的判决书就一厢情愿地胡说八道。

根据陈蔓的代理律师赵波的陈述,法院判决书的判项内容是“陈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陈东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55万元的全部还款责任”。

陈东欠付王某购房款但陈东已被判处死刑,陈蔓作为陈东的继承人且继承了陈东的遗产,法院判决陈蔓在继承陈东遗产的范围内对陈东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有什么问题?那些说法院判决陈蔓“替父偿债”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学博士和律师们,你们过来,我保证不打你们!

其次,既然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本案的关键就是在于,陈蔓继承了陈东多少遗产,陈蔓应当偿还的债务是多少。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陈东房屋的继承问题。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案涉房屋属于陈东和陈蔓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陈东杀害陈蔓母亲和外婆后,发生了第一次继承。

陈蔓母亲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陈蔓母亲的遗产,原则上由陈东、陈蔓、陈蔓的外公三人继承。但在本案中陈东对于陈蔓母亲的遗产并没有继承权,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陈蔓的母亲是被陈东故意杀害的,因此陈东丧失了对陈蔓母亲遗产的继承权。

经过此次继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如下:陈东享有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陈蔓享有案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陈蔓的外公享有案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如果陈蔓的外公放弃继承权,那么该份额也由陈蔓继承)。

在陈东被执行死刑之后,案涉房屋发生第二次继承。

陈东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陈东遗产,由陈东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并不清楚陈东的父母是否健在。如果健在,是否放弃了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但根据目前的报道,应是由陈蔓全部继承了陈东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

故经过此次继承,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如下:陈蔓享有案涉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其中二分之一是继承陈东的遗产;陈蔓的外公享有案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如果陈蔓的外公在第一次继承时放弃继承,则该部分份额也归陈蔓所有。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陈蔓继承的陈东遗产只是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即使法院处置该房屋,也只能对处置所得价款的二分之一进行执行,用于清偿陈东欠付王某的债务。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王某无权要求陈蔓替父偿债。

最后,既然陈蔓有义务在继承陈东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陈东欠付王某的债务,且这种债务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在陈蔓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向陈蔓发生限制消费令,违反法律规定了吗?

当然没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由此可知,只要是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那么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实质,实际上是一种防止被执行人恶意降低自己偿债能力的保全措施,但是它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指的是那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而非被限制高消费但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因此,那些在网上说9岁的陈蔓成为了年纪最小的老赖的人,压根就没搞清楚什么是老赖。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