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纠纷,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存在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热切期待《民法典》对此予以回应。对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房红表示,《民法典》与《物权法》《合同法》相比,在法律秩序的延续中求索共识之变,有诸多可喜变化,切实回应了群众呼声,真正符合人民的期待。

一是《民法典》变更物权法中的表决规则,对包括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在内的一般事项改为“双三分之二参与投票”且经参与投票人“双过半同意”即可表决通过,切实降低了业主维权和形成一致意见、采取集体行动的成本。

二是《民法典》扩展公共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三是《民法典》新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更加灵活地维护业主权利。

四是《民法典》新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

五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应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有利于业主行使知情权和监督物业服务人或管理人。

六是《民法典》新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帮助,降低了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难度,并提供了可靠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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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杨慧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赵梦卓 编辑:赵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