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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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沸沸扬扬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此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发业界热议。根据判决书,被告洪某应向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15.4%)计算,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即年化24%。

该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民间借贷新规》)。《新规》中,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由此取代了原法规中执行多年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法律标准。

一审判决意味着,《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据悉,除了该判决,部分地方法院的相关金融借款案件,也不乏以4倍LPR作为利率计算依据的。一些业内人士因此担忧,类似的判决会催生“逃废债”和“诉讼潮”。

问题在于,《民间借贷新规》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尽管该案二审判决依据《民间借贷新规》条款对之前的判决结果做出了相应调整,但由此引发的探讨仍未平息。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4倍LPR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新进展。报告显示,随着LPR改革的深入,以市场为导向的LPR逐渐取代贷款基准利率成为FTP的主要参考基准。

根据数据,2020年9月,三年期和五年期存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67%和3.8%,比上一年的12月下降了5个基点和26个基点,贷款利率的隐含下限被打破。一方面,LPR改革在促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贷款市场面对改革急需新的规范和标准。

“现在,央行已经不再发布基准利率,在这个情况下怎么来形成一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这是一个新的问题。所以,在央行发布这个银行借贷市场LPR之后,《民间借贷新规》根据4倍LPR重新来规范。”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新规》出台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填补LPR转型期间基准利率缺失所造成的标准空白。

黄震补充到,一直以来民间借贷的监管部门是不明确的,也没有具体的监管机构来明确规定相关的利率问题,这和金融机构形成了巨大的差别。这也是本次《民间借贷新规》出台的原因。

“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来开展放贷业务,并形成浮动的市场机制,这些都是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规定的。”黄震表示,判断《民间借贷新规》是否应作为金融借款案件的判决依据,关键在于厘清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范畴。

严格的金融机构,是指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挂牌,能够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而与此相对应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金融机构的商业性借贷在放贷主体、法规依据和成本构成方面有着本质区别。

在《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前,法院一般参照以前“二线三区”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标准来审理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这种参照的原因之一,是出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认知,即金融借贷是“专业人做专业事”,不应比民间借贷“业余人做业余事”的价格高。事实上,这种看法不一定能推导出两种借贷行为的价格之间的必然关系。

比如,参照原民间借贷利率“二线三区”的保护标准来审理金融借贷纠纷,大部分金融机构对此无异议。但是,按照《民间借贷新规》中4倍LPR的司法保护上限来审理金融借贷纠纷,就会产生冲突。如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在行业和监管中的定位,如果按照新规执行,客观上其产品定价是无法覆盖其成本和风险的,最终可能导致无法持续经营,退出市场。

“也就是说,由银保监会发牌照并且进行管理的消费金融公司,它们是属于持牌经营机构,所以应该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来审理,而不是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要求。”黄震总结到。

业内人士认为,这不只因为《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的明文规定,还与其背后的原理息息相关。忽视这一点,审理和客观现实的冲突,会使金融市场突然遭遇现有合同内容和效力都不再确定的风险。考虑到金融市场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一些金融交易链条甚至可能会断裂。

践行普惠金融,助力消费升级

利率是资产价格的体现,也是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融资时所要考量的成本要素。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起始于1996年,当时,央行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此举被视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此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继在债券市场、信贷市场渐次推开。

多年来,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中国的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仍存在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当下,LPR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市场利率能够顺利传导向实体经济,逐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实现“普惠”。

从2009年成立起,消费金融公司在践行普惠金融、助力消费升级等方面不断发力,已经成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26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达5163亿元。当下,消费金融受限于较高的客群风险、融资成本和获客成本,难以进一步降本增效,为广大中低收入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信贷服务。

根据《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0)》,消费金融公司当前融资手段主要有股东增资、金融机构借款、银行间同业拆借、资产证券化、发行金融债等。一些从业者表示,通过发行ABS和金融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同业拆借的成本较高,而从信托公司融资成本则更高。

黄震也指出,这些资金通道都导致消费金融的用款成本要高于商业银行的借款利率,如果光靠行政指令或者司法解释来强行要求这些市场主体降低利率的话,将强迫一些资金需求重新回到地下运作,变成地下金融,甚至变成非法高利贷。

价格是供需两端力量的对比,资金供应量不足,资产价格也就是利率就会上涨。如何最大限度接近均衡市场?还是要在供给侧发力,提高金融供给的质量和能力。

“首先还是要开正门,过去为什么民间借贷发展那么快那么迅猛,主要是因为我们正规金融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所以我们首先还是要把这个我们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这些由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他们的金融供给能力要提高上来。”黄震说。

他也表示,应该给消费金融公司适度松绑,降低他们的融资和运营成本,“比如从政策性银行融资,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不是把所有的成本都转嫁给借款人,并且要利用金融科技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风控能力,进一步发挥消费金融的普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