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哪些情况不宜适用?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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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为国家争议解决机构。

即便目前我国法院已超负荷运转,但运行成本仍然很高。

每个国家都在探求更低廉且高效的民事诉讼程序。

为此,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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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小额诉讼为了体现效率价值,制度设计最大亮点是:

一审终审。

且一个法官,三个月内审结,快速而高效,有利于对司法资源进行层次性划分,节约司法成本。

但诉讼程序应当以公平优先,再追求效率。

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只限于:

基层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标的额为各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

(03)

一审终审好是好,但也封锁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第一,当事人无法上诉,只能提起再审。

而开启再审程序的难度大、耗时长,或者在对再审结果仍然不服的情况下,其很可能走上信访这条路。

第二,小额诉讼虽钱不多,但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单从金钱角度进行衡量。

禁止当事人上诉正是小额诉讼提高效率、分流案件功效的最大保障,也是小额诉讼的魅力所在。

若绝对的一审终审并未设其他救济途径对于当事人来说难免有为求效率而贬损当事人权利之嫌。

第三,很多裁判者只看到争议标的小,而未考虑案件法律关系,就冒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数量较多,反过来又影响法官的绩效考核成绩。

一来一往,很多时候即使法官认为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求且能保证案件质量,其还是会谨慎选择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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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因此,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除了争议钱数少外,还要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必要条件。

第一,“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口头协议约定内容不清、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不清、争议标的双方分歧较大等基本事实不清的案件。

由于当事人双方对基本事实争议较大,无论如何判决,总有一方不服气,要上诉,强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会直接利益方的救济权利,极易引发反复再审、上访等,如此,一审终审不仅没有节约司法资源,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无论是债权人诉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诉保证人,亦或是保证人诉债务人,责任的承担者与权利的享有者通过诉状或借款合同均能一目了然,责任明确不扯皮。

第三,“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只是单纯标的小,但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不宜用小额诉讼程序,强行适用,则容易扯着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