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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我国商务部对澳大利亚葡萄酒实施临时反倾销、临时反补贴,既然澳洲葡萄酒对中国低价倾销、澳政策还给其补贴,那么中国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限制澳大利亚葡萄酒的进口数量,海关直接执行就可以了。难道法律上有什么特别要求吗?

吴国雄律师:你所说的从数量上限制实施是一种保障措施。依据《保障措施条例》,保障措施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换言之,中国不能专门针对澳大利亚产的葡萄酒实施数量限制。一旦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必须针对所有国家(地区)出口到中国的相关葡萄酒。

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运用比较少,中国加入WTO之后,2002年对部分钢铁产品、2016年对食糖,采取过保障措施。

复函律师: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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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转自: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