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晋州一男子入室盗窃金饰品之后,认为赃物是假货,随手扔进河水中……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11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这起案例获悉,涉案男子李光(化名)一审被河北晋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据被害人杨某介绍,2020年7月6日5时许,回家之后发现窗户遭人破坏,卧室床下放的4200元现金不见踪影,屋里有被人翻过的痕迹。

另一被害人白某称,平时上夜班,2020年7月11日6时30分许回到家发现,门是开着的,家中五个金饰被盗,同时不见的还有一组第四套人民币。

针对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光供述,今年疫情期间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因为缺钱花,就想出去偷东西。2020年7月上旬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他骑车到晋州市一个南北胡同里面,判断没有住户,爬进院子实施盗窃。“我在西卧室的床铺下面找出来4200元左右现金,这些钱用于吃喝等日常消费了。”

李光说,仅仅过了五六天,将盗窃的钱花完之后,他再次来到晋州市一户人家入室盗窃,从屋里翻出两个金色吊坠后逃离现场。“感觉我偷的这两个金色吊坠分量很轻,想起人们说真金不怕火炼,就用打火机烧了烧,吊坠表面被火烤得发了一点儿黑。我也不懂怎么辨别真伪,看着不像黄金的,就随手扔到干渠的河水里面了。”

法院认为,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认定被告人李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法追缴李光的非法所得,返还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