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觉得,自己的婚姻实在是无法继续了。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在其床头柜放置录音笔

王女士今年31岁,西安人,2013年,和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上班。次年2月,儿子出生。

两人婚后不久,张某被单位外派至江苏工作。王女士说,最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待三四天,后来回西安的次数减少,每次待的时间也变短了。家中她和儿子住一间房,张某单独住一间,两人也没有夫妻之事,主要是张某在家经常接电话时偷偷摸摸的,她就怀疑丈夫婚内出轨,并开始寻找证据。

一次,张某回来休假,王女士趁其酒后昏睡时,猜出其手机密码,打开手机,看见手机内有多张和其他女性的合影,还有去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一看就是两人在外地同居,并一起出去旅行。”

为了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的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笔,录到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语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张某离婚,孩子归她抚养,位于城北的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分割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等。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某的手机截屏、手机中的录像、在成都、内蒙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屏以及录音音频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和录音侵犯隐私权

庭审中,王女士陈述,和张某早已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存在家暴、酗酒等恶习。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而王女士说的他婚内出轨一节纯属猜忌。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两人虽系夫妻关系,但依然在婚姻生活中享有作为独立个体的隐私权,被告的手机系承载其个人隐私的载体并设置了密码,原告采取猜测密码的方式进入被告手机拍摄所取得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故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其合法性法院也不予认可,并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法院认为无效,故原告的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之间虽因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等原因造成矛盾,但被告已有意改变现状,并以调动工作的方式解决两地分居的现状,原被告更应该在日后的生活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相理解。

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王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录音笔第7天才录到内容女方认为忠诚是婚姻的基础

12月10日,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王女士说,她将录音笔连续在张某睡觉的房子里放了7天,每天晚上张某回来前,她把录音笔放在床头柜,早上其离开后,她拿走录音笔回放寻找证据,“每次的录音是七八个小时,我整个白天基本上都边上班边听录音,还要给录音笔充电,晚上再放回去,前面6次,都没有什么内容,只有第七天晚上,录音笔录到了张某和其他女性裸聊的音频。”

王女士认为,双方互相忠诚,这是婚姻的基础,她提供的都是很重要的证据,没想法法院竟然不支持。

认为这样的婚姻实在是没必要继续了,在未央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满6个月之后,2020年6月,王女士又在张某的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另行起诉。

12月10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12月14日,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说法: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

从行为目的上来看放置录音笔等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愈来愈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通常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那么,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在认定的时候也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包括侵犯隐私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等。

本案中,原告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及通过猜测密码获得被告与第三人聊天记录等信息的行为,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收集被告出轨的相关证据,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具有目的上的非法性;从行为方式来看,原告在自己家中进行上述行为,不存在非法侵扰或公开对方隐私的情形,亦不具有内容上的非法性;从结果上看来,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害后果。故原告的行为不具备侵犯隐私权的基本法律构成要件。若无限扩大对被告稳私权的保护,将严重损害原告作为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使被告的过错行为得不到法律上应有的惩治,从而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尚。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个人隐私隐私的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权利与义务,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为了依法维权必然要极力调查取证,其调查取证是基于对方的违法事实所展开的,这是无过错方获取证据的前提,法律应当积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权利义务的内容若与其中一方的个人隐私相冲突,夫妻权利的依法保护应当予以肯定,任何一方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应受到对方的监督,一方若有违法行为,无过错方依法维权,即使在举证方面涉及到对方的所谓“个人隐私”,且该隐私还是过错方违反夫妻权利义务内容的行为,那么正当的维权行为与违法的个人隐私相比,所谓的个人隐私已不存在被侵犯的情形,无过错方在行使其法定权利的时候根本谈不上对于过错方违法个人隐私的侵害。毕竟,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的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夫妻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只要在法定范围内就应当得到支持;夫妻一方隐私权的保护若与夫妻法定权利义务相冲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保护应当保障;违法的隐私权与合法的夫妻权利的行使没有可比性,夫妻权利的保护应当放在首位;隐私权的保护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其边界性应当依法严格把控,且应当体现公平性与正当性,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受害人合法权利的依法积极保护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毫无折扣地落地,由此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才能在现实当中得到彰显。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个人隐私权利与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不能等同

《宪法》、《民法总则》、《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利予以保护,但对于夫妻之间的隐私保护的界线尚未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

夫妻系婚姻关系形成后的称谓,夫妻双方的隐私权利源于个人,但与个人隐私应有不同。个人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元素,社会系多个不同的个体元素组成了社会关系而形成,在每个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对于隐私的限定基于法律而又不止于法律的限定,所以隐私权利的范围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权利范围应有所不同,即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对于特定人的隐私应予以限制。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那么在婚姻中对于涉及夫妻之间感情、生活等行为或事件夫妻双方均应当享有知猜权,在此情形下个人隐私的权利应当予以限制,权利的范围不应与法律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所等同,故在本案中法院以侵害个人隐私为由对于王女士的证据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纰漏。

根据王女士对于本案的陈述,法院最后未能支持其起诉离婚的诉请,主要原因系王女士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即使对于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未排除,其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达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规定的法定情形。故王女士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再次起诉诉请离婚。

华商报记者卿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