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言传身教,家长在教育孩子的时候,一定要以自身做榜样,从自己做起,因为你的孩子正在“有样学样”。近期,有一对父子,未成年的儿子因涉嫌盗窃被抓进派出所,父亲去领人时,儿子出来了,父亲却进去了。原来是因为父亲在1994年涉嫌一起抢劫案后潜逃,现终于找到并将其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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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春天,黄大夫妻来城里务工,后来两人便做起了小本生意,慢慢地有了点钱,就把在农村的儿子黄小接到城里,儿子进城后,很快就结交了不少辍学少年,于是便经常逃学,被学校开除。

2000年8月份,这天夜里,黄小和几个少年撬开一个水果摊的门,盗窃了三十多个西瓜,最终被派出所抓获了。后来,公安机关说黄小不满十四岁,盗窃数额不大,便决定通知家长将孩子领回家监管和教育。

但是因为黄小进城不久,对大人租房地址不清楚,又没有可联系的通讯工具,派出所只好联系黄小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一听这个情况,详细核对了黄小家庭情况,说:“如果黄小父亲去派出所领人,千万不能让他走,黄大1994年涉嫌一起抢劫案。”

几个小时后,黄大便来派出所领黄小,黄小被派出所关在牢里,黄大一看非常生气,就教训黄小:“你这个孩子,不好好上学,整个瞎混,这下好了吧,看我回家不打死你!”苦口婆心的好一顿教育。

教育完后,侦查人员详细地核对了黄大的情况,问:“你有没有过事?”黄大说:“什么事,什么事也没有。”此时,侦查人员就把被抓几个同案犯的口供拿出来,黄大顿时傻了眼。后来,儿子回家了,却黄大进去了。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呢?有人说这不就是明显的抢劫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在上述案例中,黄大在1994年时,和两个同伙一起抢劫了一位路人,涉嫌了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讲到这里,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案例中的例子。在上述案例中,黄小不满十四周岁,,对任何犯罪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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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