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关于#杨超越落户上海#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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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杨超越不算特殊人才,对她能落户上海嗤之以鼻。

也有人觉得,让杨超越落户上海临港新片区另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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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上海市政府这些年发布的落户政策,不难发现其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做足了功夫。

优先落户、创业补贴、就业补贴......

上海为吸引海内外高精尖人才下足了本钱。

今年9月,《2020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出炉。

这意味着,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符合基本申报要求的本科生可以直接落户上海。

上个月,又一份抢人新政出台,受益方是留学生。

11月13日,上海人社局发布最新《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并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相较往年,这次的新政让留学生落户上海的门槛变得越来越低。

新政对留学生落户要求作出多项调整:

1、放宽对背景学校的要求

2、放宽对背景学历的要求

3、放宽对首份工作地点的要求

4、放宽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5、新增激励措施

我们逐一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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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对背景学校的要求

首先,将原先要求的“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更改为“国(境)外高水平大学”

哪些学校才算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呢?

上海市人社局将依据四个机构发布的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名单作出判断

- 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HE)

-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 QS世界大学排名

- 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

具体名单尚未公布。

其次,将原先“国内211高校”要求调整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

2017年,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公布,共计140所。

而211院校一共是116所。

涉及国内学校数量直接增加了24所。

放宽对背景学历的要求

根据新政,以下几类留学生有资格申请落户上海。

第一类:博士留学生

① 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② 若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在外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二类:硕士留学生

① 在国内“双一流”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境外高校获得硕士学位;

② 在国内非“双一流”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③ 在境外高校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第三类:本科留学生

① 在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类:访问学者等

① 在国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第五类:其他

①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需要注意的是,

第二、三类申请人中所指境外学士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同时,本科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硕士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如果是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学历学位和境外学位。

第五类申请人中所指境外学士学位若是最高学位,不含国内大专起点本科、有关国家高等教育文凭(HND)、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同时,本科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如果若硕士为最高学位,境外学生学位不受上述限制,硕士在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不含国内计划外招生的合作办学及转学分等形式)。

放宽对首份工作地点的要求

这项修改对广大留学生而言绝对是福音。

新政规定,留学人员在回国后2年内赴上海并持续工作的,即算符合落户申请要求。

往年政策要求申请者第一份工作必须在上海。

放宽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根据新政,留学人员申请落户时不再需要提供个税单和社保单。

为了留学生省去了不少麻烦。

新增激励措施

1.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直接申办落户

新政原文: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新政原文: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新政原文: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