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备注: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度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可进行分段计算:

比如,A公司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万元。计算方法为:

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100×5%)

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300-100)×10%]

300万以上 需要缴纳 (300x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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