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马爱好者费某借他人马匹骑行时,马匹突然失控,致其摔伤。费某起诉好友周某,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动物致人损害认定周某赔偿费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2月8日获悉,北京二中院认为,费某应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充分知晓,周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判决费某的自冒风险行为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

费某和周某均是骑马爱好者,经常一起参加野外的骑乘活动。一次周某将自己的马匹借于费某骑行,费某在骑乘过程中,马匹突然失控冲向坡道,导致费某摔伤。

周某称费某骑马上坡时恰逢羊群,马看到羊群受惊躲闪,费某摔了下来。费某对此不予认可,称是周某的马匹有问题导致她受伤。一审法院以动物致人损害认定周某赔偿费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野外骑马运动存在着固有的高度风险,不可控制、无法消除。费某作为户外运动网站的注册会员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充分知晓,且自愿地参加了野外骑马运动。

对费某而言,其明知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而自愿参加并因固有风险受伤。对周某而言,其虽将自己所有之马借于费某骑乘,但费某骑马之固有风险对于周某而言不可控制、无法消除,且周某亦不负有消除该种固有风险的义务;而周某因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于费某摔伤一节没有过错。故费某的自冒风险行为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了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