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近日对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作出赔偿决定。法院认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支付申请人黄志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偏低,经综合考虑确定为26万元。

在此之前,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因贩卖、运输毒品被判处死缓。但最终被宣告无罪,并被拘留3076天。2020年6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罪106660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之后,黄志坚对精神抚慰金部分不满意,委托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根据江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申请人长期遭受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一审被判处死刑,脚镣脚镣被作为死刑特别监管。他的身体和精神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的家人也受到他涉嫌刑事案件的影响,属于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所以他应该支付以下应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于2011年8月19日被南昌警方逮捕,次日被拘留。2013年1月2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志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黄志坚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黄志坚于2019年12月31日改判无罪。

根据判决书,江西高院认为,公安机关取得的黄志坚认罪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据之间也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因此,黄志坚运输毒品、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以定罪。

6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黄志坚的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罪1066603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黄志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后果”。但考虑到黄志坚被拘留3076天,我院决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7月16日,黄志坚委托律师方超波向江西高院精神损害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10月22日,江西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南昌中院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066603元的判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决定书显示,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请求人黄志坚被拘留3076天,人身自由长期受到侵犯。而且,他一审被判处死刑,并被作为戴着脚镣的死刑犯监管。他的身体和精神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的家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为他涉嫌刑事案件造成精神损害和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错误对黄志坚的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和名誉造成的损害程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黄志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考虑到黄志坚定罪量刑错误的因素,刑罚执行对其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江西高院赔偿委员会部分支持黄志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认定为26万元。

(以上内容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