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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北上”步伐加快

蟠龙高新区这颗冉冉升起的新星格外引人注目

方塘中学、蟠龙一小建成投用

蟠龙花谷新晋“网红打卡地”

……

今天房博士要告诉大家

重大好消息

蟠龙高新区再添重磅配套

将新建陕师大蟠龙实验学校、蟠龙之眼

陕西师范大学蟠龙实验学校项目

陕西师范大学蟠龙实验学校秉承陕西师范大学“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优良传统,弘扬悠远而弘博的师大传统文化,以“助力每一个生命的成长”为办学理念,以“注重细节、日常浸润”为教育方式,坚持“协同教育”特色发展道路,建设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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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位于蟠龙高新区观峰大道以北,龙腾路以西,东升大道以南,规划路以东,总投资4亿元,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教育教学校舍、运动场、风雨操场以及餐厅、宿舍、综合报告厅等。

学校设小学部和初中部

小学部每个年级设6个班,共计36个班,在校学生规模约1620人;

初中部每个年级设10个班,共计30个班,在校学生规模约1500人。预计2022年9月1日正式建成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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蟠龙之眼”城市规划展览馆项目

该项目位于龙腾路以西,观峰大道以南,远眺秦岭俯瞰渭水。占地约22.5亩,总建筑面积5640平方米,包含2500平方米城市展厅及健身中心,21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800平方米空中全景城市客厅,融合新区规划展示、垂直观景体验、未来科技体验、宜居健康生活体验等功能于一体,形体设计运用自然灵动的水平曲线与富有力量感的塔楼相互衬托,寓意云浮塬上,蟠龙腾起。

蟠龙高新区城市展览馆将通过宏大的场景、详实的资料、艺术的构思、高科技的手段,展示城市历史文化底蕴、发展历程、建设成就和未来愿景,构成一个将城市空间特色、历史文化特色、经济发展特色高度整合的独特创意空间,力争 在城市主轴线上打造一个兼具雕塑感、体量感及设计美感的城市新地标。

宝鸡公积金新政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宝规〔2020〕004—住房公积金0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三条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借款人为抵押人;具有担保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为保证人;受托银行为贷款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种类

第六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仍正常缴存的;

(三)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离异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离异时间须满6个月(含)以上的

(五)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情况符合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六)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八)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且仅有一次;

(九)异地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具有近一年以上的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非本市户籍的须具有近两年以上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十)能以所购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十一)所购住房的楼盘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登记

(十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信用报告》近36个月内记录有连续3期(含3期)以上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

2.《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贷款虽已结清,但还款状态为被代偿、清偿、核销的;

3.《个人信用报告》有呆账的;

4.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5.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被公积金中心、法院冻结以及其他不符合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的;

(三)购买别墅、商业类用房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

(四)所购房产产籍产权不明晰或有异议的。

第九条《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未结清贷款(助学贷款除外)的,应综合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十条贷款的种类:

(一)普通新建商品房贷款;

(二)普通再交易住房贷款;

(三)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集资建房贷款

第十一条共同申请人

借款人是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共同申请人负有与借款人同等偿还贷款的责任。

第三章 贷款额度、首付比例、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1.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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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账户余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的核定

(一)贷款额度由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缴存年限、缴存基数、《个人信用报告》记录、年龄等要素确定,且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50%

(二)配偶住房公积金非正常缴存的,不参与计算。

(三)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拟转贷余额

第十四条首付比例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1年,最长期限为30年。实际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二)贷款期限为1年的,执行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作变动。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新发放公积金贷款按发放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标准执行;存量贷款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四)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

第四章 贷款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下列公共材料原件

(一)《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

(五)异地贷款申请人及配偶需分别开具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同时提供至少一方宝鸡行政区域内一年以上的户籍证明两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六)借款人的银行借记卡

第十八条根据贷款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票据;

(二)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

1.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2.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3.购房首付款凭证。

同时卖方应提供:

1.居民身份证(含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

2.拟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3.卖方为企业法人的,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同意转让房产的决议等书面文件。

(三)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原个人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贷款抵押合同》、贷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提前一次性还清商业银行剩余住房贷款证明。

(四)购买单位集资房

1.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首付款票据;

3.集资建房单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证担保暨合作协议书》。

第十九条购买普通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或出卖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及配偶持相关贷款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管理部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及配偶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收执《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依约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担保实行抵押担保、抵押加保证担保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抵押担保

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须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进行抵押的房产,抵押价值应当符合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规定;

(二)普通新建商品房抵押价值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总价普通再交易住房抵押价值按照买卖双方成交价或评估价二者孰低值确定;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四)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馈赠、变卖、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五)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担保终止后,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二十七条抵押加保证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未取得该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之前,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一)保证期限为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正本交由抵押权人收执之日止。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担保,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十九条抵押权设定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期间,公积金中心为抵押物的第一受偿人。

第七章 贷款偿还、回收和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公积金贷款实行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贷款偿还方式分对冲还贷银行账户还款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再还正常还款部分。

第三十三条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后,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第三十四条在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申请还款账户变更、信息变更、增加共同还款人等变更业务。

第三十五条逾期贷款催收。对借款人拖欠1-6期(含)的逾期贷款,采取电话、上门催收或向借款人、保证人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律师函》等方式催收;对借款人拖欠7期(含)以上的逾期贷款,对借款人、保证人依法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贷款档案。档案资料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公积金中心应将全部合同文本以及借款人的所有申请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配偶及其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按规定计收逾期罚息、复利。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贷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含)以上,经催缴,仍拒不缴存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还款期或累计六个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四)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因保证人或抵押物发生变故,致使保证人需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权人提前处分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转让、赠与及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四十条抵押物处置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剩余贷款本息及抵押权人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对贷款业务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宝规〔2020〕005—住房公积金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的;

4.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二)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特殊情况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业性质公寓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4.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5.职工本人被公积金中心列入失信名单的。

第六条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七条住房消费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单位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可提取购房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总额不超过补差价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四)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额,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额分别不超过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额。

(五)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可提取租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住房房租金额;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额不超过一万元。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实际支付金额,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七)对冲还贷。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按月划转的,划转金额为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划转金额为万元整数倍,同时保留6个月还款额;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划转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销户提取

职工退休、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按销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特殊情况提取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的,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上个人负担部分的总和,同一事项只能提取一次。

第十条 符合住房消费(对冲还贷除外)、特殊情况提取及司法划拨条件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年度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为百元整数倍;符合销户提取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第十一条 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待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时限

第十二条需提供的公共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银行借记卡

3.结婚证(配偶提取的提供);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

5.委托《公证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

第十三条根据不同的提取种类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提供已登记备案的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还需提供商品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证明。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发证日期三年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凭条(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买卖协议、收款凭证、银行转账票据)。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四)购买单位房改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付款凭证。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

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三年以内的补差价付款凭证。

(六)购买单位集资房

提供签订日期三年以内的《集资建房买卖合同》、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集资建房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盖章的分房花名册、付款凭证。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职工本人或配偶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或不动产权证书);

2.村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建房证明;

3.建房费用票据。

(八)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的房屋大修证明或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

(九)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正常还款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2.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一年内的提前部分还款凭证、结清凭证。

(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1.《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3.增设电梯相关费用票据。

(十一)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2.租住商品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自住住房房产信息查询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销户提取

(一)退休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凭身份证可直接办理;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批文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表、单位出具的离退休证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领取证明中任意一项)。

(二)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三)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继承《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受遗赠文件。

3.单位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直系亲属书面申请和关系证明。

(四)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账户封存须满6个月。

三、特殊情况提取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二)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职工本人因大病住院

一年以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出院结算单。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职工账户封存期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就业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只能转移住房公积金,不得按销户办理提取。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按销户办理提取。

第十六条对冲还贷

对冲还贷是指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的职工。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需正常还款满12个月。

(二)业务种类

1.按月划转。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自动按月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2.提前部分偿还贷款。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贷款。

3.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采取系统自动划转的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直接划转资金用于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

(三)提供资料

1.职工身份证件;

2.申请按月划转的,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

3.申请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或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四)按月划转顺序

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中划转资金。

(五)变更与终止

1.职工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的,须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变更申请表》。

2.申请按月划转后,当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系统自动从约定的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月划转协议》自行终止。

(六)职工应优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提取办理时限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结。需要核实相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管理部受理提取申请后,按照提取事项逐项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支付。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公积金中心与申请人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提取业务档案应按照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分类管理,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离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及时移交公安等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对提取业务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金台发布、宝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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