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商标和“飞天”商标的两种茅台没有任何差别。在包装车间,通常是将同一批次酒进行不同的包装,上午包装“五星”,下午接着包装“飞天”,或者是在同一 时间,这个班组包装“五星”。另一个班组包装“飞天”。消费者完全可以一视同仁,放心的购买“五星”茅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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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有“五星”和“飞天”两种商标,是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结果,1915年地方围营茅台酒厂成立以后,最初的注册商标为:“贵州茅苔”牌,上端正中为工农携手图案,左右两边为波浪型线条,其下有“贵州茅苔”五个红色大字和“地方和“地方国营茅台酒厂出品”十个白色小字,1956年3月将“苔”字恢复为“台”字。

1953年,茅台酒开始向国外销售,商标图案改由金色麦穗齿轮和红色五星组成。麦穗在外,五星居中,注册商标为“车轮”牌,即今天“五星”商标的前身,暗示茅台酒是新中国工农联盟的结晶。

1956年,此商标曾在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注册,成为茅台酒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开始。增加外销商标后。内销商标依旧为“贵州茅台牌”,字体一律用规范化简化汉字。但是,在当时的时代条件下,由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处于国际反华势力重重包围之中,“五星”商标图案因被海外一些人视为“政治商标”,而受到不应有的歧视。

1958年,为更有利于外外销,经国家轻工业部批准,借用早在西方社会影响很大的敦煌“飞天”形象,茅台酒外销商标改为“飞天”牌,图案为两个飘飞云天仙女捧一盏金杯,所有字样均为繁体字书写,兼有英汉对照,寓意茅台酒是外交友谊的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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