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出租屋内卖淫,房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广电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先生服刑完毕,没有上诉。此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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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19年5月4日,黄某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将自己自建的房子一楼(已分为4个小房间)租给一名身份不明的女子,后三名外籍女子陆续搬进来,开始在一楼门口拉客,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得知情况后,黄某仍向3名女子提供出租房屋,允许他们继续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同年5月28日零时许,警方将上述3名嫖娼妇女和5名男子抓获归案。当天,警方将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黄某抓获归案。

此外,经查明,被告人黄某已年满75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为3人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年满75周岁,无犯罪前科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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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还有可能危及到屋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当出租自家房屋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等情况。若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放任由之,纵容犯罪,否则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