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洁误入男浴室遇领导被罚2千#

张大姐是物业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在杭州某中心大厦内从事日常保洁工作。11月12日中午,张大姐在日常完成保洁工作时,走到大楼里的男浴室门口拿取事先存放的保洁工具,这时浴室里面有人惊呼,她才发现浴室内有人。张大姐称,当时没有听到浴室内有声音发出,也未看见里面有人,并且当场道歉并退出了浴室。事后洗澡男子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投诉。

张大姐所属的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张大姐进行了罚款,金额为2000元。张大姐认为自己工资总额也仅仅3400元,因为这个失误就罚款2000元数额过高,无法承担。物业公司则称,张大姐的行为“撞见领导洗澡,比较严重”,如果想留下来就要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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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张大姐的罚款合理吗?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而在本案中,首先,物业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张大姐误入男浴室的行为给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是以“撞见领导洗澡,比较严重”这样的理由来作为扣除工资的依据,于法无据;

其次,物业公司对张大姐罚款的数额达到2000元,占张大姐月工资总额3400元的58%,远高于法定的20%的标准,并且扣除后的工资仅有1400元,远低于杭州市当地最低月工资2020元的标准。因此单位罚款张大姐2000元无疑是不合理的,不但如此,还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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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权力对员工进行罚款呢?答案是否定的。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违反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克扣的工资。只有劳动者存在上文所引用的规定中的行为,即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失。

因此作为劳动者,一定要对于工资发放这样关系到自身核心利益的相关法律规范给予充分关注,同时如果所在地有更加详细更加严格的规定,在日常工作中也一定要多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