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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丁旭亮等7起67人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进行二审集中宣判。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均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对7起案件裁定维持原判。

一、丁旭亮等8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

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丁旭亮纠集被告人金某涛、丁某聪等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滋扰他人正常经营,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为索要赌债、高利贷随意殴打他人;共同或单独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合计16万余元,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同心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丁旭亮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安立军等14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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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安立军、强学清纠集被告人朱某某、李某等7人一起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红寺堡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安立军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5个月至9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三、康君等11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

2014年底至2019年初,被告人康君经常纠集被告人康某、丁某鑫等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8.45万元;为索要赌债和扬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同心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康君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四、叶少军等4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叶少军为了索要高利贷,纠集被告人叶少兵、丁义伏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偿还高利贷,同时还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打击报复证人,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利通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诬告陷害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叶少军等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至 6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五、张虎等16人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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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张虎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为索取债务,伙同同案部分被告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携带木棒、砍刀等工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组织同案部分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与他人斗殴,致一人轻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青铜峡市法院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张虎等1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10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六、李春梅等3人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案

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春梅为索要高利贷,单独或伙同康某海采取滋扰、随地大小便、泼洒污物等行为和辱骂、威胁、恐吓、打砸等暴力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同时,被告人还存在虚假诉讼,强迫他人不公平交易,伙同被告人罗某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同心县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李春梅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至2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七、杨作锋等11人敲诈勒索、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案

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作锋在担任村主任期间,伙同他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150万元,并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财物,伙同他人或单独实施敲诈勒索4起,实施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同心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杨作锋等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责令退赔所有被害人损失,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ND

来源 |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张宇之

审稿 | 石永磊 马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