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和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课题组发布《中国影子银行报告》,该报告将发表在最新一期的《金融监管研究》期刊中。这是官方首次对影子银行的定义和标准进行系统性界定。报告认为,经过三年专项治理,影子银行野蛮生长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不仅规模大幅压缩,更重要的是经营开始变得规范,结构更加简化,资本拨备开始计提,系统性风险隐患大为减弱,同时也为当前抗击疫情、复工复产的各项金融政策措施腾挪出空间,特别是为逆周期宏观调控创造了有利条件。

尽管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隐患大为减弱,但报告也指出,我国影子银行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的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被真正打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设立“禁区”,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以及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

官方首次明确影子银行详细界定标准

影子银行是指常规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种金融中介业务,通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载体,对金融资产的信用、流动性和期限等风险因素进行转换,扮演着“类银行”的角色。报告是官方首次对中国影子银行的判别标准、范围和分类进行系统性界定。报告称,确定我国影子银行标准,必须兼顾影子银行国际标准的共性特征和我国影子银行特点,并按照风险程度高低,区分广义和狭义影子银行。

那么,与其他经济体相比,我国影子银行呈现哪些不同的特点?报告总结了五方面:

一是以银行为核心,表现为“银行的影子”。我国银行资产一直占金融业总资产的90%左右,正是因为银行业资产规模庞大,影子银行资产端和负债端与银行密切相关。从负债端看,银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资金的主要提供方。从资产端看,影子银行的客户绝大部分是银行的客户,实质为通道业务。可见,中国的影子银行具有“银行中心化特征”。发达经济体的影子银行以共同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核心,资金较少的直接来源于银行体系。

二是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违法违规现象较为普遍。各类机构利用监管制度不完善和监管标准不统一游离于监管边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大肆从事监管套利活动。还存在大量“无证驾驶”,形成了了“全民办金融”的小环境。

三是存在刚性兑付或具有刚性兑付预期。多数产品承诺保本或保最低收益,有的还与投资人签订“抽屉协议”,承诺刚性兑付。

四是收取通道费用的盈利模式较为普遍。发达经济体影子银行主要是交易型模式,借助回购、卖空、做市等工具赚取利差收益。我国影子银行产品大多是认购持有到期,流动性低,以量取胜,拼市场份额。赚取通道管理费是盈利的主要来源。

五是以类贷款为主,信用风险突出。发达经济体影子银行投资范围广泛,以标准化资产为主,信用违约风险较低。资金大多通过互相拆借、回购等市场手段获取,面临集中大额赎回的流动性风险。我国影子银行绝大部分是银行贷款的替代,但客户评级标准显著低于贷款客户,无论是融资来源还是资金投向都承担直接的信用风险,且风险大于银行贷款。

因此,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特点,报告提出界定我国影子银行的4项主要标准:管覆盖范围和强度、产品结构复杂性及杠杆水平、信息披露充分性与全面性以及集中兑付压力。

据此,影子银行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影子银行包括同业理财及其他银行理财、银行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委托贷款、资金信托、信托贷款、非股票公募基金、证券业资管、保险资管、资产证券化、非股权私募基金、网络借贷P2P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贷款,商业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业务、非持牌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债权融资计划和结构化融资产品。

其中,同业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和同业理财、理财投非标债权等部分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网络借贷P2P贷款和非股权私募基金等业务,影子银行特征明显,风险相对较高,属于狭义影子银行。

2016年底影子银行濒临风险爆发前夜

监管部门近三年来对我国影子银行的治理主要源于这一领域日益积聚的高风险。报告称,到2016年底,影子银行规模已经十分庞大,违法违规异常严重,濒临风险爆发的前夜。

数据显示,到2016年底,商业银行表内各项投资共计23万亿元,理财产品29万亿元,委托贷款13万亿元,资金信托和证券化资管发行产品51万亿元。影子银行体量与同期银行信贷基本相当,且增速远超贷款增速。

报告称,到2016年底,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广义影子银行超过90万亿元,狭义影子银行亦高达51万亿元。影子银行已犹如脱缰的野马一路狂奔,不仅使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违法违规问题日益严重,而且也大大抬高了我国宏观杠杆水平,吹大资产泡沫,助长脱实向虚,严重影响了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循环,极大扭曲了市场资源的正常有效配置,对我国经济金融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构成重大威胁。

201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年初,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强调,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坚决治理市场乱象。金融管理部门开始对影子银行进行精准拆弹,主要措施包括:坚决打击“无证驾驶”的非法金融集团和非法金融活动;严厉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股权代持和隐形股东;严肃查处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全力统一规范监管标准和监管流程;大力强化处罚问责;严密梳理制度漏洞;补齐制度短板,做到监管全覆盖。

经过三年专项治理,影子银行野蛮生长的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根据银保监会此前公布的数据,经大力整治,3年来已累计压降影子银行16万亿元,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风险持续收敛。截至一季度末,同业理财余额8460亿元,较历史峰值缩减87%。

三年整治风险大降

为今年逆周期政策实施预留空间

自2017年初开始集中整治,影子银行除了规模从历史高位大幅下降外,加通道、加杠杆和加嵌套的高风险业务得到重点清理。报告透露,至今年上半年末,同业理财、委托贷款和网络借贷P2P贷款分别进一步降至6607亿元、11.22万亿元和0.19万亿元。信托金融同业通道业务较2017年的历史峰值下降5.3万亿元。同期证券业资管规模下降幅度超过45%,基金子公司通道产品仅2018年一年就减少了1.55万亿元。影子银行集中加杠杆得到压缩,商业银行自营债券逆回购交易杠杆比率由2017年之前的40%以上降至30%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还认为,前期精准拆弹影子银行为今年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赢得了先机,特别是为逆周期调节措施出台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为信贷大幅增长预留了空间。清理了大量淤积在过度授信的大型企业和僵尸企业的资金,压降了滞留于金融体系的空转资金。没有因为信贷扩张而引发通货膨胀和资产价格快速上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前期影子银行的“池子”得到了清空。

二是避免了风险进一步积累,从根本上消除了风险集中爆发的隐患。通过整治影子银行,我国金融风险水平大幅下降。当前受疫情影响,金融资产违约压力加大,风险形势更加复杂,但金融体系整体运行仍然比较稳健,金融市场没有大起大落,各类具有急重特征的风险大幅减少。如果前几年没有努力压降影子银行,今天面临的金融风险将十分严重,不排除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三是有效避免了杠杆率的快速上升。我国宏观杠杆率在过去几年稳中微降,扭转了过去每年十几个百分点的增速。非金融企业、居民部门和地方政府杠杆率快速上升的势头也得到控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扩张政策并没有大幅推高宏观杠杆率,也没有加重部门债务负担。如果没有前几年严厉的结构性去杠杆,我国的杠杆率绝不会是现在的水平,相关宏观对冲政策的实施会遭到严重掣肘,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课题组透露,今年受疫情影响,宏观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但目前影子银行运行平稳,无论从规模、种类看并未发生太多变化。尤其是高风险影子银行规模目前未出现反弹,并还在继续压降。

五方面建立影子银行持续监管体系

尽管经过三年集中整治,压降高风险影子银行效果显著,我国系统性风险大幅下降。但报告也指出,我国影子银行积累时间长,存量风险较大,相当多金融机构仍然存在规模情结,各类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没有被真正打破,“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风险影子银行可能借不当创新卷土重来。但也应看到,影子银行不会消失,将和传统金融体系长期共存,不同类型的影子银行的作用和风险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影子银行的持续监管体系。

第一,健全统计监测。影子银行具有监管套利的本质,其产品结构和组织形式始终在演变之中,各种创新手法层出不穷。影子银行横跨不同行业,数据不完整、口径不一致和重复计算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必须继续大力完善统计监测,及时动态掌握影子银行规模、种类,特别是风险演进路径和风险水平变化情况。

第二,严防反弹回潮。一是坚定不移地将整治影子银行作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抓手,持之以恒拆解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二是聚焦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对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设立“禁区”,严禁多层嵌套投资、资金空转、脱实向虚,结构复杂产品和业务死灰复燃,以及假创新和伪创新行为等。三是坚持整改与转型相结合,按时合规完成业务整改,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同时积极调整业务模式,加快净值化转型。

第三,建立风险隔离。重点是厘清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的边界,建立相应的防火墙,严防风险相互传染、相互交织、相互掩饰。

第四,完善监管制度。一是确保监管全覆盖,不留监管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影子银行活动纳入监管。二是统一同类机构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减少资金空转式的套利。三是完善影子银行的风险分类、风险权重、资本拨备计提等标准。

第五,慎重开展综合经营。商业银行以审慎经营为根本,保险要发挥风险分散与保障作用,证券资金要体现价值投资中介功能,信托、理财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定位。建立覆盖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动的金融体系。